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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瑞和股份”)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同意取消授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419.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2、2019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三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4月8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19年5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六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2019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取消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此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419.50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2019年4月12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截止目前,本计划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超过12个月,因此公司决定取消授予预留的41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升公司综合实力,全力以赴为全体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事项至今已经超过12个月,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上述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取消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419.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取消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时,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取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事宜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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