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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和股份: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次会议中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规范标准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能顺利得以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重大的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和内部机构调整的需要,及时完善和补充内部管理制度,以使内部控制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认为《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希望公司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使公司的内部控制更加有效。我们同意公司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二、独立董事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19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关联方资金往来问题

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文的规定,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号文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对外担保情况

2019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截至到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公司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事项,没有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独立董事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能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我们同意将上述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监管制度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方案的制订、激励考核方式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表示同意。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表示同意。

六、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9年度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没有超出预计范围,执行情况正常。公司2019年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且严格按照董事会会议及股东会决议执行,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联交易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表示同意。

七、独立董事对《内控自查表》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内控自查表》认真的核查和分析,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

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检查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我们表示同意。

八、独立董事对《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审计机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未发现该公司及工作人员有任何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未发现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有试图影响其独立审计的行为。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九、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十、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事项。

十一、独立董事对《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时,我们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失效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结构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事项。

十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会计政策及调整财务报表格式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调整提案进行了审查, 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调整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财务报表列报调整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平春 庄志伟

孙进山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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