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编号: Z2383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1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 俞仕新保荐代表人 罗欣、于晓丹联系电话 021-510971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上市公司名称 常州朗博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3655注册资本 106,000,000.00元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博路1号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金博路1号法定代表人 戚建国实际控制人 戚建国、范小凤联系人 沈洁
情况 内容联系电话 0519-82300207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年12月2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元证券”)作为朗博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对朗博科技的上市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19年12月31日。鉴于朗博科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元证券仍需对募集资金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在整个保荐期间,国元证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通过持续、细致的尽职调查工作,参与朗博科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查阅相关信息,要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实地考察募投项目进展情况等方式,密切关注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顺利完成了对朗博科技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规范运作
持续关注朗博科技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持续关注朗博科技内控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朗博科技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
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朗博科技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信息披露
督导朗博科技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由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募集资金使用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朗博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督导公司按照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金。
4、督导关联交易
督导朗博科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制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性。
5、现场检查
对朗博科技进行现场检查,与朗博科技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6、督导履行承诺事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并督促朗博科技及主要股东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经2019年4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延期,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原计划建设进度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即2019年12月底),“汽车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橡胶零部件生产项目”、“汽车用O型圈生产项目”由原计划建设进度24个月延长至36
个月(即2020年12月底),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经2020年4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延期,其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原计划建设进度24个月延长至48个月(即2021年12月底),“汽车动力系统和制动系统橡胶零部件生产项目”、“汽车用O型圈生产项目”由原计划建设进度36个月延长至48个月(即2021年12月底),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以上延期仅投资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朗博科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对以上延期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朗博科技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朗博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朗博科技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