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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会及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会及内控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证券法(2020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等三会及内控制度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三会及内控制度修订如下: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制度中的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提案权的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提案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中所指股东大会均指现场股东大会。现为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中所指股东大会均指现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前至少2个交易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四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现为第四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为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运作指引》第3.5.3条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的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以公告方式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现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董事会议事规则》(原制度中的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或授权形式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董事会由董事9名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在公司发展战略、企业管治、经营计划、财务监控、人事管理等方面依据本规则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由董事9名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第四条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决定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各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检查经理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6.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的工作并评价经理的工作业绩; 1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至50%间;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间;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公司如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至50%间; (二)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到下列标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至50%间;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至50%间;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下列标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至50%间; 公司如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有权通过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将其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授权董事长执行。超出上述权限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其在上述权限范围内的决策事项授权经理执行。超出上述权限范围的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第七条:董事会对公司发展及经营方面的监督、检查职权包括: (一)监督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检查各项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定期对公司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改进方案,监督公司管理层执行; (三)最少每年一次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调研。 (四)讨论公司面临的发展机会和风险,研究对公司产生影响的各种客观因素及重大风险的变化,识别公司发展中面临的障碍,分析公司变化趋势及应对转变的能力,提出公司发展战略的修正方案。
第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为: 2.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产生程序为: 2.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并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新增第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约定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事宜。该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除非公司与该董事自愿协商一致。现为第二十三条:公司应与董事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现为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新增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新增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在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出审慎判断。
新增第三十七条:董事会在审议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调查收购或者重组的意图,关注收购方或者重组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收购或者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审慎评估收购或者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
新增第三十八条: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董事应当关注方案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是否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公司可持续发展等状况相匹配。
新增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在审议重大融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涉及向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的,应当特别关注发行价格的合理性。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四十条:董事会在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新增第四十一条: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现为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新增第四十四条: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新增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新增第四十六条: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现为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提议召开董事会; 6.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7.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3、《监事会议事规则》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4、《独立董事议事规则》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二)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 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工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 (四)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董事会秘书不得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担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原制度中的条文序号亦作相应调整)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应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前款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前款所称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披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五)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迟延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一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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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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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二款中的第(二)、(三)、(四)、(五)、(十)、(十五)以及(十七)项所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涉及要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的披露标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和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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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前述(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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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四)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新增第五十三条:公司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新增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法依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第九十条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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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五)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五)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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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发生变动; 7、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原第五项“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条文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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