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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0]004522号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截止2019年12月31日)

目 录页 次
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1-2
二、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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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大华核字[2020]004522号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后附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管理层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涉及的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管理层的责任

万邦达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确保《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万邦达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万邦达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万邦达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大华核字[2020]00452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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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的遵循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万邦达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万邦达披露年度报告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我们同意本报告作为万邦达2019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边俊豪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卓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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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股份公司本部、宁夏分公司以及宁夏万邦达水务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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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乌兰察布市万邦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万邦达水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98.26%,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62.04%。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业务层面: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财务报告与信息披露、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担保管理、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管理、分子公司管理、工程管理、托管运营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注:以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基准,确定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错报(包括漏报)重要程度的定量标准。

项目/重要程度一般缺陷重要缺陷重大缺陷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资产总额的1%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1.2%错报﹥资产总额的1.2%
所有者权益潜在错报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0.5%0.5%﹤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的1%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0.5%0.5%﹤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错报≤利润总额的5%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8%错报﹥利润总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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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4)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直接财产损失潜在负面影响
重大缺陷1000万元(含) 以上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重要缺陷500 万元(含500 万元)至1000 万元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500万元以下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存在的迹象包括: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缺少重大决策程序或程序不科学、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未能得到整改、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它缺陷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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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因吉林市环保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9,999.32 元的罚款事项,公司接国家税务总局吉林市龙潭区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补缴税款的说明》,退回2017 年 10 月起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合计 13,987,800.94元,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上述税款退缴工作。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本事项不属于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事项。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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