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交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询的基础上,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守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马 洁 黄 健 罗 瑶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