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变更会计政策,此次变更是合理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变更后能够更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作为天龙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夏明会 宋铁波 张仕华 谢新洲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