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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关于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0〕405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泽股份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4278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年修订)》要求,现将新宏泽股份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

新宏泽股份公司尚未就江苏联通纪元公司2019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及由此引致的业绩补偿等事宜,与江苏联通纪元公司股东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等达成一致意见,新宏泽股份公司于2020年3月末通过起诉方式启动股权回购事项,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二、出具带有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二条规定,如果认为必要,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中提供补充信息,以提醒使用者关注。上述强调事项尽管已在新宏泽股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中披露,但新宏泽股份公司就江苏联通纪元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际完成情况及由此引致的业绩补偿、触发股权收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中股权回购义务等事宜,于2020年3月末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审计报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等事项的最终结果目前不可能合理可靠预计,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

上述强调事项所及事项已在新宏泽股份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中进行了列报。强调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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