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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宏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伟坤岳 帅

时间:2020年4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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