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对安徽东华通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通源”)提供担保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按41%的出资比例,对参股公司东华通源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为8200万元,同时东华能源其他股东提供相应额度的担保。股东方提供担保系解决东华通源固废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东华通源固废处置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进入设备安装阶段,建成后工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分明显,具有相应的偿债能力;同时,除该项担保外,公司未发生其他担保事项,做到风险可控。
3、同意公司本次为东华通源提供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张志宏 崔 鹏 黄攸立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