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事前对公司预计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轮工贸、佛吉亚银轮、皮尔博格银轮等2020年预计发生不超过8,249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系公司日常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交易价格客观、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刘信光、彭颖红、刘海生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