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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600863

证券代码:600863证券简称:内蒙华电公告编号:临2020-015
转债代码:110041转债简称:蒙电转债
转股代码:190041转股简称:蒙电转股
债券代码:136917债券简称:18蒙电Y1
债券代码:136918债券简称:18蒙电Y2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基于公司整体业务规模、运营情况及市场(包括环保、资金、技

术培训、金融等市场)变化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实施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该等规定的具体要求,公司重新整理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关联方重新协商签订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原框架协议到期)。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公司与关联交易涉及的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集团”)、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等构成关联关系。

董事会审议相关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时,关联董事彭勇、薛惠民、郝光平、卢自华、锡斌、隋汝勤、梁军回避表决。

●本议案相关交易尚须提请股东大会逐项表决,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包括北方公司、北方公司及华能集团的一致行动人等)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有关2020—2022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内容如下:

一、与北方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4月28日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合作双方名称:甲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主要内容:甲方与乙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产品、原材料购销(相互采购煤炭、水、电、气、暖等产品;相互采购原材料、燃料、矿物及动力等);服务互供(互相提供燃料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服务、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管理服务、设备维护及检修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共用服务;后勤服务;通讯服务;物业服务;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服务;动力供应服务;电力热力销售服务及其它相关或类似的服务等);资金支持(甲方向乙方提供融资、担保等资金支持)。

(二)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联方关系:北方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6.91%的股份,根据《上市规则》,北方公司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北方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5号;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良;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主营业务范围:开发、投资、建设、运营电力、热力、煤炭资源、铁路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电力、热力生产供应。煤炭经营;进出口贸易等。

历史沿革:北方公司成立于2004年元月,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政府关于内蒙古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设立的。

北方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能集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详见上述关联交易概述。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详见上述关联交易概述。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适用于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不包括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及关联方与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关联交易。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关联交易的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

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4、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七)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甲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

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甲方将继续充分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承诺不利用作为乙方控股股东的身份,干涉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的各项交易的独立性。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除尚待其股东大会批准外,已获得适当授权,去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八)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1、公司和北方公司目前均有从事火力发电及煤炭生产业务的下属企业,为更好地发挥内部协同作用。

2、接受北方公司提供各项服务,与电力生产的特点紧密相关。电力生产具有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生产特点,且其生产过程存在高温、高压、

高电压的特点,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另,发电企业的检修、消缺、出力、调度,安全技术规程等均由各发电公司与电网公司协调处理。北方公司承担与电网公司联系检修、消缺、出力调度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事宜。而发电公司在较大的范围内由集团内部统一平衡后再与电网协调,一方面可通过集团内统一安排检修、消缺、出力调度等来增加电厂发电量或稳定运行以降低消耗等;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保证发电企业安全生产。

3、随着电煤管理方式的不断变化,公司将燃料管理委托北方公司所属内蒙古电力燃料公司统一管理,主要目的就是一方面通过统一计划、订货、调运的方式,统一协调燃煤质量和价格,综合调度、合理安排用煤结构及运输方式,保证公司所属电厂的燃料供应。另一方面将部分电厂的煤炭采购集中整合,由北方公司所属燃料公司集中招标采购,则有助于促进电厂煤炭采购的提质控价工作。

4、公司与北方公司及所属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检修及运行维护服务等,是为充分利用北方公司及公司体系内资源,由所属企业之间互相提供检修及运行维护服务。

5、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电力热力销售服务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提高公司直接面对电热力大用户开展电热营销工作,从而实现公司电力和热力市场的扩张,提高公司在电热市场的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有效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

上述交易定价依据均为实际发生的市场采购价格,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公司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是为规范上述交易行为。

二、与华能集团、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在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服务、紧急资金支持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各类金融服务。

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4月28日

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合作方名称:甲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联方介绍

1、关联方:华能集团

关联关系:华能集团持有北方公司7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与华能集团、华能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舒印彪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亿元

主营业务范围:主营电源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的生产、销售;从事能源、交通运输、新能源、环保相关产业及产品的开发、投资、建设、生产、销售。

历史沿革:198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华能集团。2002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华能集团实施了改组,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的试点。2017年12月,华能集团完成公司制改制,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称由“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变更为“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亿元人民币变更为349亿元人民币。华能集团是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管理。是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2、关联方:华能财务公司

关联关系:华能财务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华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公司与华能财务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丙2号天银大厦C段西区7层、8层法定代表人:张咸阳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主营业务范围:华能财务公司为一家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等。历史沿革:华能财务公司的前身是华能金融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财务公司之一,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华能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能集团。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服务、紧急资金支持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各类金融服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华能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服务、紧急资金支持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各类金融服务。

根据《实施指引》的要求,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或乙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五)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除须遵守上述约定外,还须符合以下原则:

1、丙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非关联第三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

2、丙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非关联第三方在乙方的贷款利率。

3、乙方为丙方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乙方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丙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乙方规范运作,保证丙方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丙方接受乙方的服务。

4、乙方向丙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乙方向非关联第三方提供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各方可在上述约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结算方式、交易时间等依各方另

行签署的具体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 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本协议约定的不同类型的关联交易的金额确定方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方应在经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各方应在经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七)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获满足时生效:

1、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各方公章。

2、甲方、乙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各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展事宜。

(八)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甲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乙方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为甲方成员单位提供存贷款等财务管理服务。乙方成立至今,其所有业务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情况良好。在后续运营过程中,乙方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6)甲方保证丙方的财务独立。甲方通过其控股的乙方为丙方提供服务的,将严格按照《实施指引》、《行为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并将督促乙方以及相关各方配合丙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乙方规范运作,保证丙方存储在乙方的资金的安全。甲方将继续充分尊重丙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丙方的日常商业运作,不利用支配地位强制丙方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依法设立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各项经营资质。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主要为甲方及甲方下属单位提供存贷款等财务管理服务,并未从事任何超出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乙方承诺,其所有业务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作情况良好,在后续运营过程中,乙方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6)乙方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约定的定价原则,向丙方提供金融服务。

(7)乙方保证丙方在乙方存款的安全及存、取款的自由;保证丙方存放于乙方的资金的使用完全按照丙方的委托指令,乙方不挪作他用;保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维护丙方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丙方及丙方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配合丙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除尚待其股东大会批准外,已获得适当授权,去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丙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丙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九)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为集团内部企业提供财务金融服务是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主要业务之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所属电厂结算账户开立于华能财务公司亦可方便公司资金管理。

华能财务公司作为国内最早成立的财务公司之一,具有较强的经营实力。公司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一直保持着良好的业务关系,在华能财务公司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也不会影响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同时方便公司同电网公司、控股股东、基层单位等方面的资金往来,资金安全相对可以地得到较好地保障。

集团内部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调配资金,可有效提高集团内部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仅从控股股东取得统借统还贷款资金,并未将资金通过贷款的形式提供公司股东,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公司已于2008年与华能财务公司签署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该协议长期有效。

三、与华能集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能集团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施工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产品、原材料购销、设备采购及其他等服务;向公司提供融资、融资租赁等资金支持。不包括公司与控股股东北方公司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协议签署日期:2020年4月28日协议签署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合作方名称:甲方: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公司与华能集团构成关联方关系,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详见上文对华能集团的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华能集团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施工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产品、原材料购销、设备采购及其他等服务;向公司提供融资、融资租赁等资金支持。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华能集团向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施工服务及其他相关或类似的经营性劳务服务;产品、原材料购销、设备采购及其他等服务;向公司提供融资、融资租赁等资金支持。

本协议项下各项交易的定价,应按以下标准及顺序确定: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以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以甲方与独立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另,双方可在本协议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上,就具体交易事宜另行签署具体交易合同加以约定。各项交易的具体交易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时间等依双方另行签署的合同的约定执行。

(五)交易总量及金额的确定

乙方应于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本协议第1.1条约定的各项交易的交易量及总金额进行预计,并应根据《上市规则》、《实施指引》的规定,将当年度预计发生的交易按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上述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乙方应根据《实施指引》的规定,将超出部分按照金额重新提交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双方应在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量及总金额的范围内进行交易。

(六)协议的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本协议自以下各项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双方公章。

2、甲方就本协议的签订已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3、乙方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本协议。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前六个月,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协议有效期续

展事宜。

(七)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甲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甲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并就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已获得适当授权。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甲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力,其中条款对甲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甲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甲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甲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甲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5)甲方将继续充分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承诺不利用作为乙方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干涉乙方及乙方的控股子公司的各项交易的独立性。

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乙方一直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未从事任何超出法律规定的营业范围的经营活动。

(3)乙方有完全的权力和法律权利,除尚待其股东大会批准外,已获得适当授权,去签署、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于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获满足之日起,本协议对乙方构成有效和具有法律拘束

力,其中条款对乙方具有强制执行力。

(4)乙方签署、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不会导致违反乙方的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以乙方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财产或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导致违反任何适用于乙方的任何适用法律。

(八)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华能集团所属企业发生的服务类交易金额将逐年有所增长;同时由于公司所属企业近年环保改造投入增长较大,与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之间的环保施工、技术服务交易将有所增长。

公司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是为规范上述交易行为。上述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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