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核查报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华电”或“公司”)2017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内蒙华电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基本情况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按要求执行。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并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0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同时对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
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于2017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于2019年5月9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2019年5月16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变更日期
内蒙华电己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在2019年度财务报表中对相应科目进行了列报和披露。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内蒙华电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或进行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内蒙华电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内蒙华电的影响
(一)执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在首次执行日(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对合并财务报表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 应收票据:增加205,419,649.69元 应收账款:增加2,063,314,383.85元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减少2,268,734,033.54元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 应付票据:增加41,450,574.00元 应付账款:增加1,491,958,277.45元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减少1,533,408,851.45元 |
2、在首次执行日(2019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对母公司财务报表影响: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 应收票据:增加36,545,000.00元 应收账款:增加327,987,251.28元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减少364,532,251.28元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增加135,489,654.41元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减少135,489,654.41元 |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1、在首次执行日(2019年1月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金融资产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如下:
原金融工具准则 | 新金融工具准则 | ||||
报表项目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报表项目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以成本计量(权益工具投资) | 699,571,000.0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指定) | 1,132,248,093.02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权益工具投资) | 19,359,513.09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指定) | 19,359,513.09 |
在首次执行日(2019年1月1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列示如下:
项目 | 金额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2018年12月31日) | |
加: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金融工具准则)转入 | 718,930,513.09 |
重新计量:由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计量 | 432,677,093.02 |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2019年1月1日) | 1,151,607,606.11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计(新金融工具准则) | 1,151,607,606.11 |
2、在首次执行日(2019年1月1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金融资产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如下:
原金融工具准则 | 新金融工具准则 | ||||
报表项目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报表项目 | 计量类别 | 账面价值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以成本计量(权益工具投资) | 699,571,000.00 |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指定) | 1,132,248,093.02 |
在首次执行日(2019年1月1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原金融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的新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调节表列示如下:
项目 | 金额 |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 |
按原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2018年12月31日) | |
加:自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金融工具准则)转入 | 699,571,000.00 |
重新计量:由成本计量变为公允价值计量 | 432,677,093.020 |
按新金融工具准则列示的账面价值(2019年1月1日) | 1,132,248,093.02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合计(新金融工具准则) | 1,132,248,093.02 |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公司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仅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报表科目列报调整项目名称和金额具体如下:
1、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受影响报表项目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新收入准则重分类影响 | 2020年1月1日 |
预收账款 | 55,034,800.14 | -55,034,800.14 | - |
合同负债 | - | 55,034,800.14 | 55,034,800.14 |
递延收益 | 180,336,061.29 | -18,848,957.60 | 161,487,103.69 |
受影响报表项目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新收入准则重分类影响 | 2020年1月1日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18,848,957.60 | 18,848,957.60 | |
2、对母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
受影响报表项目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 | 新收入准则重分类影响 | 2020年1月1日 |
预收账款 | 12,719,055.32 | -12,719,055.32 | |
合同负债 | - | 12,719,055.32 | 12,719,055.32 |
递延收益 | 38,665 ,050.53 | -5,922,562.93 | 32,742,487.60 |
其他非流动负债 | 5,922,562.93 | 5,922,562.93 |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程序
内蒙华电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内蒙华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维 于珊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