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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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监察工作,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的协调;

(二)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监督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开展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财务总部以及稽核监察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委员会的决议材料或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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