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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提高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总体风险管理进行监督,并将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与公司经营活动相关联的各种风险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计划,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审核和评估公司年度自营投资规模、年度自营投资风险限额、融资融券总规模的方案,以及公司半年度、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并提出专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合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协助风险管理委员会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会议决议的落实事宜,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遇重大突发风险,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委员会作出评估后,报告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在意见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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