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4月28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指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健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动失效,董事会可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对公司专项发展规划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研究所等有关部门负责协助发展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议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和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如有必要,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
(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
(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出席会议的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须明确表达同意或反对意见,不得弃权;会议形成的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委员应本人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发展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十九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形成的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