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余 振本人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当选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始终保持客观、独立、公正的立场,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决策合法有效。2019年度,本人应出席2次董事会会议,均按规定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无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本人任职期内,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列席会议。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阅公司提交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汇报,以专题调研、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在董事会决策过程中,本人认真审议会议材料,深入核查所需决策事项的背景、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等,就有关事项发表专业、独立意见。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在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过程中,未受到公司主要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意见均被公司采纳。
在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中,本人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刘元瑞同志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聘任刘元瑞为公司总裁。同意聘任:胡曹元为公司常务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陈水元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佳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韦洪波为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金融科技官;罗国华、吴勇、周纯为公司副总裁;胡勇为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2、以上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关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具备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核查,未发现以上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行政处罚、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发现其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有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3、本次聘任的提名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聘任刘元瑞同志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三、年度审计工作沟通情况
2019年12月31日,本人审阅了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的整合审计计划,重点沟通了公司本年度行业变化、主要业务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风险点及整改措施等事项,并提出了重要风险领域与审计应对策略,为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现场检查情况
2019年,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了股东权益。
五、专门委员会工作
2019年11月1日,本人正式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主持召开了1次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
2019年11月1日,主持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提名公司总裁的议案》和《关于提名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发表了专门意见。
以上是本人在2019年的履职情况。2020年,本人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诚信、勤勉的义务,公正、客观、独立地行使职权,促进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余 振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