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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000783 证券简称:长江证券 公告编号:2020-02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7日以邮件方式发送各位监事。

2、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8日在武汉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3、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6人,实际出席监事6人,其中监事俞锋、邓涛、杨星以通讯方式参会。

4、本次会议由监事长宋望明主持。

5、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了《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本报告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公司2019年度合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三)《公司2019年度风险控制指标报告》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了该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本报告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2019年度全面风险管理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五)《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现状,将公司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及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科学、清晰、有效,且符合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的重大及重要缺陷;公司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已安排落实整改。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了该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六)《公司2019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报告。

(七)《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报告全文及摘要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监事2019年度薪酬与考核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全文披露了该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次《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表决结果如下:与会监事以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监事签字的表决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修订对照表

序号

序号原条款新条款
1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可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3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均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会议设签到制度。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及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4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除外。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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