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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审议批准不得对外捐赠。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属清晰原则。

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须权属清晰,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

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第八条 合法诚信原则。捐赠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经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经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须严格按捐赠承诺履行捐赠义务,不得有虚假捐赠等失信行为。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第九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以及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公共安全卫生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国家需要扶持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向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二条 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公司对外捐赠审批程序如下:

(一)单笔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含本数),董事会审议:

1、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的;

2、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单笔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含本数),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的;

2、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捐赠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三)达不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跨年度捐赠的审议处理

1、如无新增捐赠且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不再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2、如有新增捐赠,以会计年度当期发生的以前会计年度审批金额与会计年度当期新增加捐赠金额之和为标准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本条中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同期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需要对外捐赠的,应比照本办法第十四条

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捐赠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监督经办单位及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审批决议执行,管理、规范和优化公司对外捐赠行为。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已批准执行的对外捐赠,经办部门和单位应将捐赠相关文件、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凭证、捐赠证明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捐赠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在公司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对外捐赠的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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