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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华电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认真工作、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共有4名独立董事,分别是宋建中女士、陆珺女士、颉茂华先生和赵可夫先生。公司独立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关于人数比例的要求,独立董事分别来自财务、法律行业的专家,具备为公司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提供专业支持的能力,其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兼职情况及其与公司的独立性均符合法规要求,并在年报及有关公告中予以了详尽披露。

二、独立董事参加会议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预案等11项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其中,独立董事陆珺女士、

颉茂华先生和赵可夫先生席了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陆珺女士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在会议上做了年度述职报告,汇报了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及重点工作安排。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全部共7次董事会会议,未出现缺席情况。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做到会前认真审阅议题材料,会上充分讨论相关议案,并就特别关注事项进行监督审查。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财务核销、关联交易、高管候选人提名等33项议案,独立董事对其中重大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预案、会计政策变更等 13 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保障了公司董事会高效、平稳、顺利地运行。

(三)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情况

2019年,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独立董事作为委员参加了全部会议,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审查了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听取了公司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的汇报;按照审计委员会职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确认,特别对日常关联交易关联方进行审议、

对交易金额进行批准,全面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各项职责,为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出席其他专门委员会情况

2019年,公司独立董事出席战略委员会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次、提名委员会1次,均能客观、独立地审议公司重大投融资、风险防控、薪酬制度执行及披露情况、高管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为公司董事会正确决策发挥了智囊和参谋的作用。

三、独立董事年度重点工作履职情况

(一)关联交易审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高度关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事项,就2019年度所涉及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确保了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审阅了公司关联方清单和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2019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所发生,相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损害公司利益。

(二)年报编制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入场审计前,公司独立董事会同审计委员会委员召开了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决算说明、审计计划、治理层沟通函、内部审计工作完成

情况报告等议案,并将所议事项形成纪要用于监督公司落实。公司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独立董事组织第二次会议,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了审议,同意以此为基础编制公司年报,为公司年度报告及时准确的披露和年度董事会的顺利召开打下良好基础。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审核意见,认为公司严格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对担保事项履行了“三会”审议程序,确保了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了《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落实利润分配原则,积极回报股东,就公司2018年度利润实施了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均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披露工作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泄漏事件或内幕交易行为。

(七)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积极推动公司完善内控制度,梳理业务流程,修订关键控制点,开展内控评价工作,促使公司各单位和各部门有效落实内部控制措施,保证公司管理流程优化改革有序开展。督促公司完成了 2019 年度内控评价工作,认真审阅了公司 2019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经与外部审计师沟通交流,未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四、独立董事履职能力提升情况

报告期内,为加强独立董事履职能力,公司董事会高度关注监管单位的各类培训计划,始终保持与内蒙古证监局、上市公司协会的密切联系,确保培训计划能够及时通知独立董事,同时做好报名、参会等相关服务工作。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

事赵可夫、陆珺参加2019年第一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颉茂华参加2019年第三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通过培训加深了对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信息披露准则、董事会运作机制、独立董事合规履职等情况的了解,提升了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保障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五、年度工作总结评价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公司独立董事始终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己任,一方面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独立、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注重自身执业操守,确保任职资格和履职行为符合监管要求,并付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在保护投资者方面的作用。

2020年,独立董事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独立董事的新要求,不断加强同公司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和合作,为公司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切实履行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宋建中、陆珺、颉茂华、赵可夫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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