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2020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议案
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同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该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预计等相关财务指标不构成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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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江 平
章 军
周中胜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