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作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定期)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定期)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名:
南 洁 陈世杰 王贵升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