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独立意见
1、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清楚、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当年的经济运营情况,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程序符合《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为保证公司现阶段经营及长远持续发展需要,董事会提出的 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
3、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
三、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2、公司本次聘任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1、关于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及增加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宜,我们认为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推进公司发展,符合公司未来经营管理的需要。
5、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五、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六、关于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七、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再次延长
至2020年12月31日。
独立董事:刘兴祥、袁彬、方军雄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