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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利来: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好利来股票代码:002729 股票简称:好利来 公告编号:2020-015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来”或“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 3 月修订)》 (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公司对除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联营企业以外的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股权”)适用该准则。

二、内容提要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相关规定

准则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准则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准则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准则第十九条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二)公司对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三、公司持有的参股企业股权金融资产分类方式选择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公司目前持有华功半导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家参股企业的股权,将其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会计科目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了获得的股利(明确代表投资成本部分收回的股利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上述新准则实施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议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权益工具投资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事宜的议案》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将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3月修订)》的规定,将持有的华功半导体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家参股企业的投资确认为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并将该类投资(除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合营及联营企业外的对其他参股企业的股权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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