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二○一九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86,691.79万元,其中,累计为控股子公司宏安焦化提供的担保余额为5,000万元,累计为新泰钢铁在互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13,651.02万元,在债务重组担保额度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68,040.77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对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同时,公司与新泰钢铁之间是一种互保行为,能够满足各自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融资需求,便于双方及时、有效地筹措资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常青林 孙水泉 邓蜀平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