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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通科技: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28日通过公司布告栏公示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映。

现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问题。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2、列入《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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