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行权条件予以注销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根据《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注销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该次注销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层专项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予以注销的事项。
独立董事:唐海燕、黄雄、石桂峰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