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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年04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白彦春董事出差田含光

公司负责人魏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279,405,817.51210,317,469.8832.8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13,714,373.5615,585,331.63-12.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9,309,121.2710,871,850.79-14.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9,392,919.35-33,738,384.27127.8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6840.1167-41.39%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6840.1167-41.39%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36%1.62%-0.26%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1,097,862,226.221,085,570,378.621.1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1,020,301,979.451,004,580,355.201.56%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888,274.65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453,826.48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3,840,698.64
减:所得税影响额777,547.48
合计4,405,252.29--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14,954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24.93%49,968,987质押/冻结49,875,000
邓国顺境内自然人21.63%43,350,00032,512,500质押34,350,300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4.49%9,000,000
成晓华境内自然人3.93%7,884,700质押5,658,098
阮伟兴境内自然人2.99%6,000,102
刘欣境内自然人2.22%4,449,646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84%3,691,491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35%2,712,003
常鑫民境内自然人1.32%2,639,468
吴敏境内自然人0.68%1,361,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49,968,987人民币普通股49,968,987
邓国顺10,837,500人民币普通股10,837,500
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9,000,000人民币普通股9,000,000
成晓华7,884,700人民币普通股7,884,700
阮伟兴6,000,102人民币普通股6,000,102
刘欣4,449,646人民币普通股4,449,646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三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691,491人民币普通股3,691,491
北京万安汇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元二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12,003人民币普通股2,712,003
常鑫民2,639,468人民币普通股2,639,468
吴敏1,361,000人民币普通股1,361,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上述股东中,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除此以外,公司未知上述前10名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1、股东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9,00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9,000,000股,为公司第3大股东、第3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2、股东刘欣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0股外,还通过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 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4,449,646股,实际合计持有4,449,646股,为公司第6大股东、第6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3、股东吴敏除通过普通证券账户持有1,000股外,还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1,360,000股,实际合计持有1,361,000股,为公司第10大股东、第10大无限售流通股股东。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股

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拟解除限售日期
邓国顺32,512,5000032,512,500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质押解除时。
王荣28,4760028,476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高丽晶40,0450040,045高管股份锁定每年年初按上年末所持股份总数25%解除高管锁定。
合计32,581,0210032,581,021----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1,745.83万元,上升1058.25%,主要原因为:预付的材料款较年初增加;

2、应付账款较年初增加1,212.44万元,上升42.54%,主要原因为:应付的材料款较年初增加;

3、预收账款较年初增加313.59万元,上升71.13%,主要原因为:预收的客户货款较年初增加;

4、应付职工薪酬较年初减少1,267.08万元,下降51.9%,主要原因为:2019年底计提的年终奖金在报告期内发放;

5、应交税费较年初减少611.54万元,下降51.91%,主要原因为:应交增值税、所得税等较年初减少;

6、其他综合收益较年初增加200.73万元,上升40.22%,主要原因为:其他综合收益为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年初至报告期汇率的变动使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6,908.83万元,上升32.85%,主要原因为: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增加6,352.54万元,上升35.48%,主要原因为: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而产品销售成本也较上年同期增加;

3、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100.91万元,下降81.39%,主要原因为:a)“新冠疫情”期间深圳市所有企业免征2020年1-3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b) 、缴纳的增值税较上年同期减少而导致增值税附加税减少;

4、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703.26万元,上升138.05%,主要原因为:a)2019年末新成立的海外电商部门,在2020年一季度产生约500万元的平台推广费导致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增加;b) 2020年一季度销量增长导致销售提成、运费增加;

5、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254.54万元,下降117.87%,主要原因为:汇率上升导致汇兑收益的增加;

6、信用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23.94万元,上升47.88%,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计提的坏账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

7、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加419.01万元,上升2822.44%,主要原因为:报告期内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较上年同期增加。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9,988.48 万元,上升52.14%,主要原因:报告期内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而导致的增加;

2、支付的各项税费较上年同期增加 494.59 万元,上升45.63%,主要原因:报告期内支付的企业所得税较上年同期增加;

3、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20,111.47 万元,上升71.83% ,主要原因:报告期内购买银行保本理财到期收回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4、投资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20,000.00 万元,上升71.43%,主要原因:报告期内购买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较上年同期增加;

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 179.32 万元,下降95.69% ,主要原因:上年同期购买商务用丰田汽车,而报告期内无类似支出导致减少;

6、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较上年同期增加367.13万元,上升了131.65%,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汇率变动而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

二、业务回顾和展望

报告期内驱动业务收入变化的具体因素

(一)在产品运营方面

在产品管理方面,公司按计划推进各项工作,针对存储产品市场持续波动的供应量及价格情况,公司优化了各产品线的运营策略,同时投入研发力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在传统存储类产品方面,公司持续分析市场发展情况和消费者心理,一方面,继续开发结构外观设计新颖的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新品闪存盘U182、U185、U187等,新品手机闪存盘U786C,其设计外观涵盖推拉、旋转等不同款型。在产品功能方面,继续拓展开发加密类及新接口类安全易用型存储产品,如报告期内正在开发的指纹加密闪存盘项目,苹果闪存盘U652项目。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继续丰富并完善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线,随着3D NAND FLASH工艺技术的不断进步,公司紧密结合新制程芯片技术,综合评估各类主控和芯片组合方案,持续改善、优化高效能的基于SATA协议以及PCIe协议的固态硬盘产品。在移动固态硬盘产品方面,充分利用公司软件、硬件结合的平台优势,持续拓展开发符合市场消费需求的产品,如报告期内已上市的新品移动固态硬盘Z7S,以及正在开发的移动固态硬盘Z2S、Z9项目。

(二)在产品营销方面

受疫情及整体经济环境和行业资源影响,在上游资源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产品销售策略的调整,采取了以产品、市场和销售组的三向联动推动产品营销的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了产品的升级,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精品,提升产品竞争力。针对重点的存储产品品类进行媒体宣传推广投入的同时,通过活动,销售政策联动新客户销售拓展,同时加大销售活动的媒体曝光程度,增加客户和消费者对于品牌,产品的信心。在销售模式方面,根据疫情的影响情况,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小的平台-国内电商/跨境电商进行重点的支持和销售促进活动。国内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规则变化通过互换推广资源的方式推动电商平台的促销;跨境电商方面,加快货物流转和产品上架实销,通过优化线上展示以及站内引流的方式,加快平台效果的实现。在国内行业客户拓展方面,通过持续的跟进和沟通,保持客户在疫情期间对于朗科公司及人员的信任,为后续的销售活动做铺垫;在国内渠道销售方面,加快疫情期间实销的落实,通过市场、产品、销售的联动方式,政策,物

料,活动快速下达,在第一时间协助客户进行实销活动。海外渠道方面,一方面加大品牌海外推广平台的推广频率和力度,另一方面维护现有海外品牌客户的实际状况。同时,针对疫情影响较小的国家,进行重点开拓。国际业务方面,根据客户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货物交付和订单支持的专项服务,更人性化的推动国际客户的客情关系,为后续的订单做准备。利用朗科销售组织的多元化优势,合理调配,资源向有利的渠道进行倾斜,力求保证效果的最大化。

(三)在专利运营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新增发明专利授权0项,新增专利申请0项。截止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专利及专利申请总量331项,公司拥有已授权专利317件,其中授权发明专利260件,另有已提出申请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7件,上述发明专利及专利申请分布于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全球多个国家及地区。报告期内,公司拥有商标及商标申请共计153项。

报告期内,公司的专利维权工作正在稳步而有序地并以司法维权及行政维权的方式推进:

1、2006年2月,朗科科技以侵犯其第US6829672B1号美国发明专利 “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装置”专利权为由对美国PNY公司提起诉讼,此案由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受理,双方经过证据交换阶段、马克曼听证阶段,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于2008年2月11日签署《和解协议》,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公司实施包括第US 6829672 B1号专利在内的一系列专利,美国PNY公司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在上述《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美国 PNY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公司针对美国PNY公司的违约行为提请仲裁。

(1)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收到邮寄送达的文件,获知PNY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美国PNY 公司”或“PNY公司”)于2013年11月8日于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向我公司提起确认之诉(以下简称“确认之诉案”),要求公司承担其在确认之诉案中的费用,没有提出针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美国PNY公司的起诉是对朗科科技认为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回应。美国PNY公司在诉讼中声称朗科科技提请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而应通过联邦法院裁决;同时美国PNY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某一类别产品不包括在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的范围内。2015年12月16日,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朗科科技与美国PNY公司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发生的纠纷属于仲裁范围,目前该案件正依照有关程序处理。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收到起诉资料,获知美国PNY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朗科科技。诉讼请求:①请求判令朗科科技在美国的第US 8,074,024 号专利、第US8,332,585 号专利无效和无法执行;②请求判令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无效和无法执行;③请求朗科科技赔偿因公司欺诈诱使美国 PNY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而遭受的直接、三倍和惩罚性的损害;④请求判令朗科科技承担美国 PNY 公司的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后来,美国PNY公司将其诉讼请求修改为:①存在引诱签订协议的欺诈行为;②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③判决存在双方错误;④判决存在单方错误;⑤判决目的不能实现;⑥判决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无效;⑦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074,024号专利不可执行;⑧判决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无效;⑨判决因不公平的行为致使公司美国第8,332,585号专利不可执行。美国 PNY 公司此次向美国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诉讼是对朗科科技认为美国PNY公司违反了《和解协议》的约定而提请仲裁的又一回应。

2017年3月8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驳回美国PNY公司的请求、中止审理或者将案件移送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

院审理。

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收到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法官Leslie E. Kobayashi签发的《部分允许、部分驳回被告关于驳回、中止审理或移送请求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将案件移送至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审理,驳回公司的其他请求。②就该判决,美国PNY公司可以在2018年4月11日前上诉,否则转移该案件的决定将在2018年4月12日生效。

公司于2018年8月2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对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1-3项的动议,予以支持;对于公司驳回美国PNY公司修改后的诉讼请求4-9项的动议,不予支持。

2018年12月3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要求针对PNY公司的第4项和第5项诉讼请求作出简易判决。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2019年7月11日,公司提交了一份动议,公司向PNY公司提供一份《不起诉协议》,基于该《不起诉协议》,法院缺乏对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PNY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决定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法院支持了公司的动议,公司提供的《不起诉协议》使法院缺乏对第6、7、8、9项诉讼请求的司法管辖权,因此,驳回PNY公司的第6、7、8、9项诉讼请求。

(2)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 Bassler签发的《部分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①在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6,829,672和US 7,788,447被无效前,美国PNY公司应就某一类产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②美国PNY公司应在所有应缴纳专利费的国家向朗科科技缴纳专利许可费,应缴纳专利许可费的国家和地区应至少有一件有效的授权专利,而不管是否侵权。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中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荷兰;③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 US 7,136,951不属于《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美国 PNY公司无需就该专利支付许可费;④朗科科技的美国专利US 8,332,585和US8,074,024构成《和解协议》中的继续专利,因此《和解协议》中的授权专利涵盖前述的两件专利;⑤2011年7月21日后采购的某些品牌的产品,没有取得朗科科技授权,美国PNY 公司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⑥美国PNY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前从某些公司采购的包含主控和闪存的成品,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⑦就某一类别的产品,美国PNY公司无需缴纳许可费用;⑧单独来自某些公司的闪存或者其他零件,不能被视为已经获得朗科科技的授权,美国PNY公司需要向朗科科技缴纳许可费;⑨欧洲和日本的同族专利构成和解协议下的授权专利;⑩就其他公司在中国的销售,无需按照《和解协议》的第6条或者第8条 缴纳许可费;?美国PNY公司需向朗科科技支付利息,一旦利息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美国PNY公司无需向朗科科技支付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赔偿将在另外的听证程序中来决定,一旦赔偿的数额确定下来,将写入最终裁决中;?本裁决是部分最终裁决,美国PNY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应支付许可费的数额除外;?没有在本裁决中明确得到支持的其他主张,都不予支持。

2018年7月28日,公司收到了美国仲裁员Hon.William G.Bassler签发的《最终裁决书》,主要内容为:①2017年10月6

日的部分最终裁决是本次最终裁决的组成部分;②美国PNY公司应继续向公司提交许可费报告,并同时按照2017年10月6日的部分最终裁决以及和解协议的内容向公司支付许可费用;③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许可费6,926,826美元,不包括利息;

④美国PNY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利息788,172美元;⑤美国PNY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签署后的21天内,向公司总计支付7,714,998美元;⑥本最终裁决书是所有提交本次仲裁的请求与反请求的最终决定,没有在本最终裁决书中明确支持的请求都予以驳回。根据美国法律规定,仲裁最终裁决做出后,程序上当事人尚可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018年8月2日,公司向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了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

公司于2019年2月7日收到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①准许公司确认《最终裁决书》的申请动议,法院确认仲裁员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的《最终裁决书》有效。②驳回PNY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或中止确认仲裁裁决的反向申请动议。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了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法官Stanley R. Chesler签发的《意见与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①支持公司提出的针对PNY公司第5项诉讼请求进行简易判决的动议;②批准PNY公司主动申请撤回其第4项诉讼请求的动议;

③驳回双方的其他动议。

公司于2020年2月11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确认美国新泽西联邦地区法院于2019年2月6日作出的裁定。

PNY公司不服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2月10日作出的裁定,向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提起复审请求。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收到美国联邦第三巡回上诉法院于2020年3月16日作出的裁定,主要内容如下:驳回PNY公司请求复审的请求。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4月2日、2018年7月30日、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9月30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3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资料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PNY Technologies,Inc.起诉公司案件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PNY Technologies,Inc.进展的公告》。

2、2012年5月15日,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起诉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旋极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海支行”),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以下简称“99专利”)。公司请求南宁中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公司99专利的行为,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共计6,000万元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令旋极信息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iKEY220产品及判令农业银行和农行北海支行立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ComyKEY220产品。本案于

2012年10月24日上午在南宁中院进行第一次证据交换,原定于同日下午的开庭审理暂未进行。2013年4月15日上午,南宁中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第二次证据交换,并于当日下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应旋极信息申请,并经征求包括公司在内的其他各方当事人意见,南宁中院决定本案开庭审理均以不公开方式进行。2013年6月7、8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不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结合本案相关书证及物证演示情况,在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等阶段发表了意见。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南宁中院的(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万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

旋极信息于2015年7月8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广西高院于2015年11月4日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2015)桂民三终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证据交换通知书》及《传票》。2017年5月25日,公司参加了南宁中院组织的证据交换。2017年5月26日,南宁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2016)桂01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ZL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方法,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工业园支行立即停止使用侵权的ComyiKEY220产品;

(2)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

(3)驳回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被告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12年5月1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公告》,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4日、2012年8月14日、2012年9月11日、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15日、2015年6月26日、2015年7月16日、2016年9月1日、2018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旋极信息于2018年8月13日向南宁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收到南宁中院送达的旋极信息《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收到广西高院送达的《传票》,广西高院定于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案号:(2018)桂民三终字第720号)。2019年3月25日至26日,公司参加了广西高院对本案进行的重审二审开庭审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3、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型号分别为YT-3284的“金属圆孔迷你旋转U盘”闪存盘、YT-1238的“新款龙纹金属U盘”闪存盘、YT1247的“礼品金属U盘”闪存盘、YT-3295-03的“创意长方形带钥匙孔迷你金属U盘”闪存盘),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友拓”)、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侵害原告ZL99117225.6号专利权的产品网页信息;(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系列诉讼案件。公司于2016年7月4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于2016年7月21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开庭审理。

广州友拓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定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的开庭审理取消。广州友拓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7年3月1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7)粤民辖终3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广州友拓上诉,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为终审裁定。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友拓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1027-1030号《传票》,本案定于2017年4月21日开庭审理。2017年4月21日,公司参加了广州知识

产权法院的开庭审理。

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的发明专利权产品行为;②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朗科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20,000元;③杭州阿里巴巴广告公司对广州友拓前述第二项赔偿额中的20,000元承 担连带责任;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 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

阿里巴巴广告公司负担3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广州友拓的《民事上诉状》,广州友拓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 1027-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19日、3月22日、3月26日、4月3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民终427-430号《民事判决书》,详情如下:

(1)(2018)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2018)粤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4189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3)(2018)粤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4)(2018)粤民终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①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②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③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友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使用侵犯朗科科技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ZL99117225.6发明专利方法的行为,并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④驳回朗科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朗科科技负担13882元,广州友拓负担1831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广州友拓负担2700元,由杭州阿里巴

巴广告有限公司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收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因广州友拓拒不遵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述执行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粤01执2609-26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广州友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公司亦未能提供广州友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6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此四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7月5日、2016年10月29日、2017年3月2日、2017年12月26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最高法民申5954号、5971号《传票》、《询问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内容如下:再审申请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友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427号、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

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参与询问,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4、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涉案产品分别为32GB LEXAR M20闪存盘、16GB LEXARM20闪存盘、16GB LEXAR S33闪存盘、16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S33闪存盘、32GB LEXAR TWISTTURN 闪存盘、32GB LEXAR V10闪存盘),起诉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嘉合忆美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均包括:(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收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年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公司针对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的起诉,或将本案分案后重新确定管辖。公司已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答辩意见。美光消费类产品事业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定于2019年10月17日开庭审理(2017)京73民初323、324、325号案件,公司尚未收到另外四个案件的开庭传票。2019年10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2017)京73民初323-329号案件。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对(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的起诉。

2019年11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7)京73民初3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朗科科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准许原告朗科科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朗科科技负担(已交纳)。

截止目前,(2017)京73民初326号案件已经终结,其余六个案件,即(2017)京73民初 323、324、325、327、328、329 号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5月4日、2019年11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美光消费类事业部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及《关于起诉美光消费产品集团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5、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深圳市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深圳中院于2018年5月18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深圳中院送达的(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旋极信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旋极信息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收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9年5月1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2019)粤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上述案件将在深圳中

院审理。因百望金赋下落不明,深圳中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于2019年8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G17版上刊登(2018)粤03民初1661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向百望金赋公告送达证据交换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材料。公告中记载本案证据交换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15时00分,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9时30分参与庭审。公司在庭审中当庭向深圳中院申请撤回《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并当庭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深圳中院受理的(2018)粤 03 民初 1661 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第二项“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1000万元”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9800万元”。

深圳中院现已批准上述两项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公司已经缴纳变更诉讼请求所产生的诉讼费,变更已经生效。截至目前,案件仍在审理当中,尚未判决。此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9月14日、2019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关于起诉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进展的公告》。

6、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华奇天地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3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3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300(12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5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80(8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8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810(128G)闪存盘;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创见资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流翔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涉案产品分别为Transend JetDrive Go 50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Drive Go 50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71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50(64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16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32G)闪存盘、Transend JetFlash 790(64G)闪存盘。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为:(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9911722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算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人民币 1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30 万元;

(4)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19个诉讼案件,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收到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2019)沪73知民初443-452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及(2019)沪73知民初453-461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院受理通知书》。公司于2019年9月9日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传票》,定于2019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451-452号案件,2019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453-461号案件。2019年11月11日,公司接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人员通知,因案件审理需要,法院决定取消原定于2019年11月14日、15日的开庭审理,2019年11月14日的证据交换如期进行。2019年11月14日,公司如期参加了证据交换。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此案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起诉创歆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事项的公告》。

7、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株洲市天元区西苑小区九头鸟音像店(以下简称“九头鸟音像店”)、湖南四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象文化”)、湖南九头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鸟电子”)、马文俊侵犯公司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

长沙中院于2020年1月13日正式立案受理了上述诉讼案件,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收到了长沙中院送达的(2020)湘01知民初8号《受理通知书》。涉案产品为 “九头鸟汽车音乐专用U盘”,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认定被告 “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实施了侵害原告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请求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九头鸟音像店”、 “四象文化”、 “九头鸟电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0 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马文俊对被告“四象文化”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目前,该案件尚未进入开庭审理程序。重大已签订单及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数量分散的订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产品或服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有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重要研发项目的进展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的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及其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自主研发严重不足,导致公司的竞争能力出现了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1、产品运营方面:公司在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具体表现在:(1)闪存产品及原材料芯片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而出现的供应和价格上的波动情况持续。一方面是原供货厂商改进新3D NAND FLASH技术后生产良率的大幅变动造成的供应不稳定情况,另一方面是各消费电子产品生产商对闪存芯片需求的不断变化,再有国内长江存储等新供应厂商亦将参与市场竞争,各方面因素导致存储产品市场在供应和价格上未来较长时间仍将维持较大波动的局面。(2)随着物联网技术及移动智能终端设备的普及和发展,设备需要的固态硬盘产品将朝着新接口协议、新产品形态、高速度、大容量方向发展,有利于公司相关的固态硬盘产品的销售,但是同时也是对研发创新能力的更大挑战。作为移动存储终端的闪存盘市场也朝着大容量、智能App管理、注重功能性安全性方向发展,市场需求更趋向多元化、个性化发展。(3)伴随着云存储等新技术的日趋成熟,普通功能闪存盘市场需求的增长趋势减缓。低容量闪存盘在礼品市场和特殊用途方面仍有一定市场需求,但山寨品牌和非正规运营厂商较多,导致价格竞争非常激烈。同时低容量的闪存芯片进一步锐减,倒逼产品容量更新升级。同时,上游原厂商加大自有品牌产品的产销,并以资源垄断优势和技术优势获取成本优势,使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4)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兴起及市场对网络安全概念的重视,加密存储、安全存储、定制存储概念日益升温,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随着云计算和互联网的迅速兴起,服务器及企业级市场的存储器升级换代到来,相关领域的市场机会也在逐步显现。(5)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行业正在对原来的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存在市场持续缩小甚至最终被替代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在研发投入、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主营业务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6)随着电子商务市场平台的发展和整合,导致产品在大型电商平台的销售竞争更为激烈。

2、专利运营方面: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以及国内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预计未来国内专利运营的市场环境将会进一步好转。但随着部分核心专利临近到期和行业利润趋于下降,将增加专利维权成功的不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已于2019年11月14日到期,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

公司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因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3、技术人员流失方面:因公司在现有移动存储行业及存储相关新兴行业的自主研发严重不足、研发方向不明确、创新技术开发项目不足、公司的薪酬福利在深圳无竞争优势等因素,导致近几年技术人员流失变得更为频繁。而研发团队对于公司产品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技术人员的频繁流失对公司在技术研发、专利申请、产品产业化及市场支持方面造成了较大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供应商名称2020年1-3月份采购额(元)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第一名42,150,808.2816.21%
第二名32,968,151.5812.68%
第三名30,540,201.9811.75%
第四名30,249,382.4411.64%
第五名17,507,714.996.73%
合计153,416,259.2759.01%
供应商名称2019年1-3月份采购额(元)占公司全部采购金额的比例
第一名46,713,107.2121.14%
第二名35,198,776.0515.93%
第三名21,199,804.889.59%
第四名16,573,001.147.50%
第五名13,663,465.046.18%
合计133,348,154.3260.34%

原有产品与业务的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前5大客户的变化情况及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客户名称2020年1-3月营业收入(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一名36,965,513.3713.23%
第二名25,891,465.999.27%
第三名23,449,433.618.39%
第四名11,615,720.644.16%
第五名10,069,062.633.60%
合计107,991,196.2438.65%
客户名称2019年1-3月营业收入(元)占公司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
第一名22,781,309.8212.34%
第二名11,431,495.316.19%
第三名10,630,560.415.76%
第四名9,968,335.505.40%
第五名9,241,946.025.01%
合计64,053,647.0634.71%

原有产品与业务的客户未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年度经营计划在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均按照本年度经营计划执行。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重要风险因素、公司经营存在的主要困难及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 适用 □ 不适用

1、董事、主要股东意见分歧所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

(1)依据《招股说明书》等上市材料,股东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依据摘录如下: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共同创立公司;两人系公司多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自发行人前身朗科有限设立至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一直为公司前两大股东,合并持有的公司股份一直超过50%;两人一直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根据历史上的合作关系、公司实际运作情况以及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两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2)自2010年9月至2014年2月,在成晓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公司董事会共审议通过了140个议案,董事邓国顺先生、钟刚强先生、王荣女士共对其中47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东大会共审议通过了47个议案,其中主要股东邓国顺先生共对其中9个议案提出了反对或者弃权意见。按照公司目前的情况,主要股东(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邓国顺先生和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8.80%,双方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的表决结果等没有完全保持一致,亦不能保证未来的表决结果能保持一致,且二人持股比例均未达到实际控制权的认定标准,邓国顺、成晓华之间既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因此,不能继续认定邓国顺先生、成晓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图田木”,为王全祥先生全资控股的公司,原公司名称为珲春田木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更名为新余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12月14日更名为安图田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2%,为公司第四大股东(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成晓华先生与安图田木实际控制人王全祥先生(曾担任公司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在过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的投票意见一致,但二人并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

(3)2014年6月11日,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宜,公司组织了主要股东、董事、中介机构进行了开会商讨。根据商讨会的结果,当时公司前三大股东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意见仍然不一致,具体如下:股东成晓华发言:

经本人咨询,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本人认为,本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持股比例仅有16.5%;本人与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均未签署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具备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条件;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按照自己意愿在董事会上做出表决,表决情况并未完全一致。股东王全祥及安图田木发言:根据证监会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本人并不符合;本人与任何股东没有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在股东会上对某些议案与某些股东表决情况一致,那也只是对这一议案的理解一致;本人推荐的董事,都是独立行使相关权利。股东邓国

顺发言:本人观点与之前提交给公司、深交所的意见一致(注:邓国顺于2014年5月出具的相关意见:本人现持有朗科科技30,9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23.13%。本人目前仅担任朗科科技的董事,本人邓国顺与成晓华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本人现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本人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上行使董事表决权均系按照本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力,不存在与其他股东采取一致行动、控制朗科科技的情况。本人认为,根据公司的客观事实,成晓华先生、王全祥先生两人为公司实质上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4)自2015年4月起,公司股权结构发生较大变化,股权分布较以前更为分散。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当时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汇通”)、成晓华、王全祥(含王全祥实际控制的安图田木)、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湖南潇湘资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9日更名为潇湘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湘资本”)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9.92%、9.27%、5.02%。2015年8月17日,公司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事项,向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征求意见,当时上述前五大股东一致同意认定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中,中科汇通于2015年8月19日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不是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内容如下:①截至2015年8月19日止,中科汇通持股比例不到30%;②朗科科技现任董事会成员、非职工监事中,没有一人是中科汇通推荐或选举的;

③中科汇通未参与朗科科技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权;④中科汇通未与朗科科技主要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也没有向监管机构和公众公开作出过一致行动承诺;⑤中科汇通不具备《公司法》(201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政策法规中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条件。中科汇通认为其目前不是朗科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认定朗科科技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21.00%、8.80%、6.52%、4.94%。公司于2017年2月再次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前五大股东分别回函,其中股东邓国顺回函表示“本人不是朗科科技的实际控制人,但本人无法判断朗科科技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安图田木、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潇湘丰盈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回函确认其在2016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三大股东(亦是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中科汇通、成晓华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1.63%、

21.00%、8.80%。

2018年以来,公司股权结构继续发生变化。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

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公司于2018年3月再次向前述二大股东以及成晓华先生、中科汇通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随后前述股东分别回函并一致同意认定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无实际控制人。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3,36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47%、2.99%,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8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截止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前五大股东上海宜黎、邓国顺、超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晓华、阮伟兴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21.63%、4.49%、4.17%、2.99%,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前述前五大股东发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调查函》,前述股东均回函确认其在2019年12月31日和目前均不是朗科科技实际控制人。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

(5)自2014年2月至2020年3月,第三届、第四届董事会一共审议了189议案,其中有32个议案存在董事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股东大会共审议了63个议案,其中有6个议案存在主要股东投了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情况。目前公司董事及主要股东意见分歧的情况已经引发了投资者和媒体的普遍关注以及担忧,对公司在资本市场形象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也会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

应对措施:虽然董事、主要股东意见有分歧是属正常的,且公司的规范化治理就是在矛盾中求得平衡和发展,希望股东彼此加强沟通、凝聚共识,以期达成既控制住风险、又抓住发展机会的和谐相处的局面。公司今后将为加强主要股东、董事之间的有效沟通尽量提供便利,并致力于提高为包括广大中小股东在内的投资者服务的水平,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尊重全体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2、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带来的控制风险

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决定以2018年末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2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6,720,000.00元;同时,以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6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6,680万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9年4月22日实施完毕。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邓国顺,持股比例分别为24.93%、

21.63%。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有本公司股票33,312,658股,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6,500,400股,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截至目前,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会给公司业务或者经营管理等带来一定影响。

注: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以下简称“丝路中控”)。根据上海宜黎聘请的财务顾问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丝路中控在受让上海宜黎48%的股权之后,将上述股权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18年5月16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即上海宜黎的股东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北京太平山水信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48%)。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仍为约3.5亿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又向中科汇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并可能与中科汇通、成晓华陆续协商后续还款事宜。截至该函发出之日,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为人民币约2.5亿元。

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的通知,获悉戴寿鹏先生于2018年10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沪01执1290号《执行裁定书》。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获悉上海宜黎所持本公司股份33,250,000股于2018年10月25日被司法冻结。截止目前,该部分股份仍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同时,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就上海宜黎和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于股份质押融资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在公拍网(http://www.gpai.net)上发布了《竞买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至2019年3月24日10时止(延时除外)公开拍卖上海宜黎所持公司股份3325万股(占上海宜黎所持股份总数的99.8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89%,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状态)。

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撤销拍卖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告知函》,及公司通过向公拍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www.gpai.net)查询,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3月20日撤销了对上海宜黎持有的朗科科技3325万股股份的拍卖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和解及相关内容的告知函》以及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8)沪01执1290号之二】,获悉:上海宜黎与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润元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双方已达成了执行和解。

应对措施:合规的收购兼并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也是投资者对公司基本价值的一种认可。为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将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公司治理层各成员及经营层将会本着勤勉尽职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及对任何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重大事件作出谨慎处理。

3、专利收入不稳定风险

专利盈利模式是本公司重要的业务经营模式之一。但专利申请、诉讼具有周期漫长、费用较高等特点,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专利收费在不少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予以解决,专利侵权人向专利权人主动缴纳专利费的情形较少。

应对措施:公司专利授权许可收入与公司专利维权策略、市场竞争环境、竞争对手行为、侵权行为方式等密切相关。由于本公司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故无法对市场全部侵权行为逐一提起诉讼。自2002年起本公司逐步、有计划地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利维权战略,通过专利诉讼、协商谈判等方式维护本公司专利,且拥有众多成功案例。但公司专利盈利仍然可能呈现一定的不稳定性,进而对本公司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授权模式的宣传及强化,在条件合适的前提下,针对部分领域积极设计一个许可要素及模式相对固定的专利许可方案,从而增加主动按方案缴纳专利授权许可费的数量。

4、原材料价格及供应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和硬盘等。闪存的市场价格通常受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和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共同影响,使得闪存应用行业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明显。如果闪存供应出现大幅波动,本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闪存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价格下跌时,公司存在存货跌价的风险;当价格上升时,存在难以采购到足够闪存或闪存价格过高的风险,且供应商有可能对公司采购需求提出附加条件,增加公司采购成本,从而不能有效满足客户需求。除此之外,由于原材料价格波动,可能对客户订货和消费者市场需求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原料的价格变动趋势,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提高库存周转率;另一方面,通过集中采购和规模化生产降低采购成本和生产浪费。与此同时及时关注原材料市场行情变化,适时调整产品销售策略减少行情变化带来的影响。

5、不能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或产品更新的风险

本公司所属行业具有发展迅速、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快、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的特点。因此,如果公司研发水平提升缓慢,无法准确预测产品的市场发展趋势,及时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及新产品,或者科研与生产不能满足市场的要求,将可能导致公司目前所拥有核心技术优势可能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优势存在被国内、国际更先进的技术所代替的风险,这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应对措施:以固态硬盘产品线为重点突破口进行业务拓展,开展传统存储产品线的精品升级策略,积极拓展移动存储产品的相关应用领域新技术、新接口产品开发,拓展固态硬盘、移动固态硬盘、存储卡、Type-C(USB3.2)接口、苹果Lightning接口的闪存存储应用新方向,拓展数码周边产品的联合开发,开展具有防复制功能移动存储产品的研发,保持对存储数码类产品前瞻性研究,以持续提升创新竞争力。鉴于互联网的不安全因素,拓展各种类型的加密移动存储产品的功能研发,让用户存储信息更安全。在持续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方面,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以上风险。

6、新技术替代风险

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属于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闪存盘相关领域的系列原创性基础发明专利、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领域其他核心技术及其专利。但云存储、云计算、移动互联等趋势性新行业正在对移动存储行业构成严重威胁,移动存储行业市场持续缩小,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存在持续大幅下降甚至难以为继的风险。

应对措施:以原有核心专利技术为基础,加大专利维权力度。加大以闪存盘为基础的周边技术和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积极关注半导体新存储器件的发展和了解,对围绕互联网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进行市场评估,提升在移动固态硬盘、无线存储等新技术、新产品上的开发能力,并加强产品功能迭代和产品系列延续性。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新技术替代风险。

7、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专利授权许可收

费方式为本公司专利运营的主要方式,该种运营模式需通过协商谈判、专利海关保护乃至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以达到收取专利许可费用的目的。协商谈判一般以专利使用人的配合为前提,在不少情况下公司仍需要以提起专利侵权民事诉讼或专利海关保护的方式维护公司的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被控侵权的一方会以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作为诉讼中寻求有利地位的策略。因此,本公司作为以专利运营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在专利运营过程中,主动发起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经营手段,被动参与专利无效请求案件也是这种经营手段带来的结果。应对措施:对于我公司专利相关的专利无效程序,公司将以商业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考虑,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证;同时,在专利申请阶段,公司会尽可能地做好前期检索、论证工作,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认真撰写、审核每一件专利,减少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让每个专利都发挥其应有价值,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

8、专利权失效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因此,专利权存在一定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后,专利权即失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失效系专利权存在的风险。公司核心基础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

ZL99117225.6)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1月14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19年11月14日,目前该专利权已失效。公司的专利运营业务对该专利形成重大依赖,公司目前尚无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该专利到期失效后对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而且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公司以核心专利为基础,在全球范围内围绕移动存储领域布局了众多的专利,形成“专利池”,使得相关产品同时受到多个专利的保护,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公司在进行专利授权时,也考虑以从公司采购产品的方式来进行授权,将传统的专利授权模式改变为产品端的商业合作,以减少对专利的依赖。此外,公司正在努力挖掘现有专利的潜力,争取将现有专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公司也可考虑通过第三方引进一些优质的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优化专利池的结构,丰富维权产品的类别。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9、申请专利的技术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

鉴于专利申请通常周期较长,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须经初审、公开、实质性审查、授权等诸多环节,整个周期通常在3年或更长时间。若本公司研发的新技术未能及时申请专利,则该等技术可能由于被竞争对手抢先申请而缺乏新颖性、独创性而不再符合发明专利条件,抑或可能由于相应产品或技术已经被市场淘汰而失去专利保护的意义。但由于公司的研发和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公司的专利主要集中于闪存等传统移动存储领域,而传统移动存储正日益被云存储、移动互联等加速取代,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去商业价值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应对措施:在专利申请阶段,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调研与检索,使申请的专利技术符合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充分挖掘既

有专利覆盖的产品范围,促进公司维权的产品多样化,减少对某一类维权产品的依赖。公司在与一些重点维权目标进行谈判时,首先考虑以“专利池”而不是单个专利作为授权许可的标的。其次,适当的条件下,公司可考虑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充分利用公司在专利运营领域的经验为第三方进行专利运营以及购买一些第三方的优质专利、专利申请或者技术构思等手段,丰富公司所运营专利的技术领域,减少对单个专利的依赖。但公司目前尚未找到有效方法从根本上应对公司的主要专利以及专利池都面临失效的整体性、系统性风险。

10、产品的市场竞争风险公司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在行业的市场优势地位明显,处于行业中领先地位。但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者有依靠降低产品销售价格来取得市场份额的趋势。未来如果公司在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和成本控制方面不能保持持续领先优势,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地位及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应对措施:在保证产品质量及稳定性的前提下,不断开发新产品,不断优化现有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从性能、质量、功能等多个方面提升产品附加值,体现出本公司产品的竞争优势。积极拓展新兴市场和新客户,深挖市场需求,通过技术创新拓展产品应用领域,进一步加强产品供应链管理,优化生产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期间费用投入,控制公司的总体运营成本。

11、关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相关资产核销的风险

截止2020年3月31日,公司账面尚未核销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822.58万元。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由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中相当部分年份较久,相关人员变动较大,可能因为难以准备完整的备案资料而不能通过申报,相应资产损失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减少净利润约

423.39万元。

12、关于朗科大厦对外租赁的风险

朗科大厦属于以协议方式取得高新区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所形成的地上建筑物。根据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朗科大厦在满足自用面积达到建筑面积的50%等条件时,空置部分可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调剂资格,经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可调剂使用。公司先后将朗科大厦第2-15层出租给腾讯公司、将第17层部分场地出租给深圳市参数领航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出租给腾讯公司)等、将第一层部分场地出租给深圳市华软实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而退租)。前述出租面积总计超过了朗科大厦建筑面积的50%(即自用面积不足50%),公司不满足向深圳市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协议类空置厂房调剂资格的基本条件,公司存在遭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罚的风险。

13、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成本中,原材料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包括闪存芯片和硬盘盘芯等。闪存芯片、硬盘盘芯的购入渠道主要是进口,其购入价格以美元核算,如果出现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将发生波动,给公司的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引起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当人民币汇率下跌时,公司存在采购价格上升的风险。

应对措施: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变动趋势,

适时适量采购,保持合理库存;另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控制产品的销售价格。

14、香港朗科经营风险

公司全资子公司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朗科”)主要从事贸易业务,贸易业务毛利率低,由于闪存等贸易业务存在价格波动大、价格波动非常频繁等特点,容易因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影响公司利润,同时,香港朗科亦存在应收款无法按时收回的风险,香港朗科业务在境外运营,监管不易,因此还存在难以监管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风险。应对措施:公司须加大香港朗科贸易业务的日常管控,对香港朗科贸易业务进行独立核算,严格控制库存,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在应收款风险管控方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每周与客户进行沟通并监控客户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回款的风险因素,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根据销售合同或订单建立应收款台账,并派专人负责及时跟进应收款的回款情况等,并对未按时回款的事项暂扣业务部门的销售提成,以控制应收账款回款风险。为加强对香港朗科业务的动态管理,公司已于2016年7月制定了《Netac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业务动态管理办法》,采取每月月末财务中心与存放存货的香港货代进行存货期末余额对账、不定期去香港货代仓库进行实地盘点、内审部每月对香港朗科进行月度审计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等策略,以进一步控制香港朗科的经营风险。

15、新冠肺炎疫情给公司带来的经营风险

受全球疫情影响,目前公司运营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有:(1)国内外客户已接订单直接取消,部分已做好的货待发、时间不确定;(2)国内外需求减弱,预估后续几个月内的订单同比减少;(3)客户回款周期延长的情况增多,坏账风险概率增加;(4)供应端的采购价格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增加,订单利润空间会受到影响;(5)国外情况的不确定性、导致库存、客户管理难度加大、客户拓展迟缓。

应对措施:(1)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在能发货和不取消订单的情况下,尽可能的说服客户消化库存;(2)针对暂时受疫情影响相对较小的销售渠道(比如国内电商、海外电商和国内行业)进行重点关注和支持,提升此类客户的销售占比;(3)针对应收账期订单进行重点关注并催收,采取更加积极和灵活的方式进行提升回款效率,同时也增加对现款客户的支持力度;(4)加强库存的管理和控制,减少因上游供应的不稳定性对销售产生的影响;(5)部分有账期的客户,沟通付部分定金的方式减少客户飞单带来的风险;(6)加大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整顿流程、提升效率。

三、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2017年12月10日,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7年12月14日分别与上海宜黎签署了《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科汇通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上海宜黎出具了《承诺函》。中科汇通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28,062,65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00 %,成晓华先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上海宜黎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股份5,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3%。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中科汇通和成晓华先生向上海宜黎转让本公司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1月11日。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宜黎持股比例为24.93%,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科汇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成晓华先生持股比例为4.87%,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邓国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仍为21.63%)。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分别收到原持股5%以上股东中科汇通、成晓华先生、目前第一大股东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协议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未收到朗科科技股权转让尾款的通知》、《关于股份转让尾款事宜的告知函》,上海宜黎未在约定期限内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上海宜黎于2018年4月20日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由上海巧乐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上海杰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48%)和戴寿鹏先生(持股1%)变更为北京巧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52%)和丝路中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8%)。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公告》。

2018年5月16日,上海宜黎分别与中科汇通、成晓华签订《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协议约定,上海宜黎尚未支付的约3.5亿尾款将在2019年2月28日前分期支付给中科汇通和成晓华。由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金额较大、支付周期较长,若协议双方未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协议是否最终履行完毕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内容请参阅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权益变动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

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关于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和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仍为3.5亿元。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上海宜黎提交的《上海宜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的告知函》,获悉上海宜黎又向中科汇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壹亿元整,并可能与中科汇通、成晓华陆续协商后续还款事宜。截至该函发出之日,上海宜黎未向中科汇通、成晓华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尾款为人民币约2.5亿元。

若上海宜黎与中科汇通、成晓华不能就股权转让款尾款支付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上海宜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公司总股本为20,04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上海宜黎和邓国顺先生。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61,198.32本季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0
报告期内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24,651.91
累计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00%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1)本报告期投入金额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本报告期实现的效益截止报告期末累计实现的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承诺投资项目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2,116315.990315.99
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6,6891,772.3501,772.35
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5,9915,99101,388.88
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6,5421,174.6901,174.69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21,3389,254.0304,651.91--------
超募资金投向
不适用
归还银行贷款(如有)--10,000----------
补充流动资金(如有)--10,000----------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20,000--------
合计--21,3389,254.03024,651.91----00----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分具体项目)上述四个承诺投资项目原计划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年内全部投资、建设完成。至报告期末,实际募投项目投入金额为预计投资总额的21.8%,低于预计投资进度的主要原因是: 1、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2、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本项目本身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3、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部分专利运营项目仍在紧张准备当中,部分法律及相关费用无需在目前阶段支付;同时,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公司调整了该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目前该项目因上述原因,建设进展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实施进度,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 4、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由于近年公司业绩下滑,行业市场格局和销售模式发生变化,电子商超迅速发展,使得公司对原拓展传统销售渠道的计划作出调整,减少或停止了建立形象专柜、6个境外分支机构的建设或扩建等。同时本着节省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公司已终止该募投项目。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1、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终止“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技术研究平台扩建项目”、“闪存应用及移动存储产品开发平台扩建项目”及“营销网络扩展及品牌运营项目”。 2、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目前该项目因专利的申请量、授权数量未达到原预计数量,相应的专利申请费用、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咨询费用及官方费用等的支出皆相应减少,未达到预计金额,使项目建设进度仍然未达到调整后的进度,经2015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定期)会议、2015年4月24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但仍以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相关专利运营工作。 3、经2013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4年1月18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朗科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等,公司决定转让广西朗科全部股权,并已于2014年2月完成转让,公司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23,100万元。自2014年2月15日起,广西朗科不再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
超募资金的金额、用途及使用进展情况适用
1、经2010年4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10年9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6,000.00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经2011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2011年5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用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使用7,000.00万元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3、经2011年12月9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朗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用于建设朗科北海国际存储科技产业园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利率)产品,收益起算日为2020年3月9日,产品到期日为2020年6月9日,预期年化收益率3.75%,预期最高收益约为47.26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不适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适用
以前年度发生
2012年12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3年1月7日召开的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调整“专利申请、维护、运营项目”的建设内容及进度,将建设期延长至2015年12月1日,并调整了部分建设内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适用
以上四个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估算中均有分摊朗科大厦投资,合计2,776万元,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利用自筹资金建设朗科大厦。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前期支出进行置换。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不适用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不适用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截至2020年 3月31日止,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和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经2015年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2015年2月3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首笔理财产品为一年期的,则自买入该理财产品的收益结算日起一年内有效)。 鉴于上次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一年内)即将到期,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2015年11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15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公司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万元的公司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择机购买短期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投资期限为:将上次投资期限(截止日为2016年2月2日)延长一年,即投资期限延长至2017年2月2日。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90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成立日期为2015年5月8日。目前该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8月6日到期,实际收益为236,924.72元,实际收益已于2015年8月6日到账。 上述产品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91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挂钩利率)产品,产品成立日为2015年8月7日,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5%。该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已于2015年11月6日到期,实际收益为 187,210.43元(含活期结息),实际收益已于2015年11月6日到账。上述产品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该笔闲置募集资金2,000万元购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28天的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产品名称为平安
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其他情况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0年4月19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2009年的专利年费6.00万元,2010年8月11日从深圳发展银行中心城支行支付2009年移动存储产品宣传广告费0.45万元,这两笔费用不应在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4月份将该款项的本息从其他结算账户中转入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1年5月20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深大支行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50.00万元、40.00万元,2011年9月28日支付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费用120.00万元,这三笔费用不应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4日将该三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广西朗科2012年结算的募集资金利息73.97万元,存入了广西朗科中国银行北海支行一般账户,未按规定存入募集资金专户,广西朗科已于2013年1月21日将该笔利息归还到募集资金账户。公司在自查中发现,2013年1月29 日从募集资金账户平安银行中心区支行支付深圳市虎格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用5.00万元,这笔费用不应该从募集资金账户中支付。公司已于2013年4月15日将该笔款项的本息归还到上述募集资金账户。

六、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3月31日

单位:元

项目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72,033,789.1357,090,131.08
结算备付金
拆出资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481,772,630.14482,040,904.11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1,545,801.901,708,524.40
应收账款103,164,468.88117,207,368.84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19,107,995.051,649,732.03
应收保费
应收分保账款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
其他应收款12,147,504.1510,991,527.96
其中:应收利息22,657.41145,949.91
应收股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存货159,837,880.45162,585,069.10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15,126,541.9016,587,339.51
流动资产合计864,736,611.60849,860,597.03
非流动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170,377,038.85171,714,754.90
固定资产45,880,919.9447,005,162.73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8,937,509.969,225,651.36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835,430.062,965,067.32
递延所得税资产5,094,715.814,799,145.2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233,125,614.62235,709,781.59
资产总计1,097,862,226.221,085,570,378.62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向中央银行借款
拆入资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40,626,891.7628,502,456.44
预收款项7,544,896.674,408,951.08
合同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吸收存款及同业存放
代理买卖证券款
代理承销证券款
应付职工薪酬11,741,427.1224,412,237.62
应交税费5,664,826.1811,780,244.12
其他应付款11,716,310.5211,579,998.54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应付分保账款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77,294,352.2580,683,887.80
非流动负债:
保险合同准备金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265,894.52306,135.62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265,894.52306,135.62
负债合计77,560,246.7780,990,023.42
所有者权益:
股本200,400,000.00200,4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535,657,149.85535,6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6,997,330.114,990,079.42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28,011,283.2027,109,104.16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249,236,216.29236,424,021.7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20,301,979.451,004,580,355.20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1,020,301,979.451,004,580,355.2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097,862,226.221,085,570,378.62

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20年3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52,334,981.5633,261,289.16
交易性金融资产481,772,630.14482,040,904.11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1,545,801.901,708,524.40
应收账款80,057,627.3580,418,446.82
应收款项融资
预付款项8,137,765.551,315,611.11
其他应收款56,539,720.7253,819,838.76
其中:应收利息22,657.41145,949.91
应收股利
存货109,361,962.44120,799,094.88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13,265,214.9315,563,440.65
流动资产合计803,015,704.59788,927,149.89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8,089,920.008,089,92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170,377,038.85171,714,754.90
固定资产45,852,527.6346,973,848.42
在建工程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
无形资产8,925,563.509,213,339.47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835,430.062,965,067.32
递延所得税资产5,590,519.254,964,978.18
其他非流动资产
非流动资产合计241,670,999.29243,921,908.29
资产总计1,044,686,703.881,032,849,058.18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105,221,109.69101,327,846.53
预收款项6,988,841.774,255,241.41
合同负债
应付职工薪酬11,103,434.1421,469,439.62
应交税费3,169,513.14269,404.12
其他应付款54,940,186.4651,245,057.06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其他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合计181,423,085.20178,566,988.74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租赁负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
递延所得税负债265,894.52306,135.62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265,894.52306,135.62
负债合计181,688,979.72178,873,124.36
所有者权益:
股本200,400,000.00200,400,000.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535,657,149.85535,657,149.85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28,011,283.2027,109,104.16
未分配利润98,929,291.1190,809,679.81
所有者权益合计862,997,724.16853,975,933.8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044,686,703.881,032,849,058.18

3、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总收入279,405,817.51210,317,469.88
其中:营业收入279,405,817.51210,317,469.88
利息收入
已赚保费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二、营业总成本263,745,369.74197,599,082.99
其中:营业成本242,589,841.38179,064,405.00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退保金
赔付支出净额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
保单红利支出
分保费用
税金及附加230,716.321,239,788.42
销售费用12,126,834.415,094,254.09
管理费用4,310,994.595,246,339.71
研发费用4,872,828.734,794,756.45
财务费用-385,845.692,159,539.32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97,190.05554,447.54
加:其他收益2,253,575.582,837,318.32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453,826.483,463,379.00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汇兑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840,698.64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739,323.84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4,041,653.35-351,507.18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1,210.88
列)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17,426,360.4018,667,577.03
加:营业外收入7,684.02
减:营业外支出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7,426,360.4018,675,261.05
减:所得税费用3,711,986.843,089,929.42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3,714,373.5615,585,331.63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714,373.5615,585,331.63
2.少数股东损益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07,250.69-1,433,076.17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2,007,250.69-1,433,076.17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其他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2,007,250.69-1,433,076.17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2,007,250.69-1,433,076.17
7.其他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15,721,624.2514,152,255.4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15,721,624.2514,152,255.46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06840.1167
(二)稀释每股收益0.06840.1167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法定代表人:魏卫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杜铁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刘俏

4、母公司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营业收入159,867,210.15102,696,326.06
减:营业成本137,518,463.5082,718,803.65
税金及附加130,041.59759,180.01
销售费用5,705,631.504,223,766.12
管理费用4,215,669.635,208,153.17
研发费用4,420,238.504,313,521.46
财务费用-2,485,180.792,397,098.67
其中:利息费用
利息收入642,870.37992,188.49
加:其他收益886,999.532,074,208.56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453,826.483,463,379.00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
资产终止确认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840,698.64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848,864.37-296,392.20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4,067,463.24-282,279.57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1,210.88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10,626,332.388,034,718.77
加:营业外收入7,684.02
减: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0,626,332.388,042,402.79
减:所得税费用1,604,542.04721,089.25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9,021,790.347,321,313.54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5.其他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
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7.其他
六、综合收益总额9,021,790.347,321,313.54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0.04500.0548
(二)稀释每股收益0.04500.0548

5、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91,455,062.33191,570,251.24
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
向中央银行借款净增加额
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收到再保业务现金净额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拆入资金净增加额
回购业务资金净增加额
代理买卖证券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的税费返还12,892,374.9310,349,153.0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0,865,411.659,870,159.0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315,212,848.91211,789,563.27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57,022,129.95202,163,651.62
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
存放中央银行和同业款项净增加额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的现金
拆出资金净增加额
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3,369,942.6518,930,386.13
支付的各项税费15,783,986.9210,838,105.16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9,643,870.0413,595,804.6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305,819,929.56245,527,947.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392,919.35-33,738,384.27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481,114,666.67280,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448,132.423,463,379.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84,562,799.09283,463,379.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80,795.561,874,003.57
投资支付的现金480,000,000.00280,000,000.00
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80,080,795.56281,874,003.5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82,003.531,589,375.4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86,197.36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86,197.36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197.36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882,537.81-2,788,721.88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4,943,658.05-34,937,730.72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6,990,131.08179,197,197.05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71,933,789.13144,259,466.33

6、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59,318,508.7494,698,962.86
收到的税费返还11,520,619.707,760,433.0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4,973,499.949,802,448.2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85,812,628.38112,261,844.12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38,751,616.61110,057,569.24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21,846,602.8017,997,371.12
支付的各项税费3,682,010.536,362,312.62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671,984.566,305,309.1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71,952,214.50140,722,562.0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860,413.88-28,460,717.9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481,114,666.67280,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3,448,132.423,463,379.0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84,562,799.09283,463,379.00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80,795.561,874,003.57
投资支付的现金480,000,000.00280,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80,080,795.56281,874,003.5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82,003.531,589,375.4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86,197.36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86,197.36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6,197.36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545,077.63-1,790,939.97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9,073,692.40-28,662,282.5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3,161,289.16110,160,234.21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52,234,981.5681,497,951.71

二、财务报表调整情况说明

1、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2、2020年起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新租赁准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 是 √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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