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医药”或“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有关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内地注册成立公司采用内地的会计及审计准则以及聘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总结》、《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公司章程》 | |
原文 | 现修订为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4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当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4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召开二十(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当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45前发出书面通知,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召开的非类 |
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 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同。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财务资料亦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公布或者披露的中期业绩或者财务资料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同时按国际或者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
原文 | 现修订为 |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日前(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当日)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当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 |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45二十(20)日前(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当日)发出书面通知;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不包括发出通知及会议当日),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 |
括会议召开当日。 | 送达公司。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20)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发出书面通知的期限应当与召开该次类别股东会议一并拟召开的非类别股东大会的书面通知期限相同。通知应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10)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份总数二分之一(1/2)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5)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上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