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发表如下:
一、关于全资孙公司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孙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次拟为公司、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宁夏产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增资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事项的顺利实施,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符合发展规划及实际需要,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 赵焕琪 朱和平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