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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9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3,30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支出,有利于减少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闲置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3,302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景利 于 莹 王义军

签字: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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