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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交易决策制度(2020年修订)为了加强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交易活动的决策管理,保证重大交易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利益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条 公司的重大交易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交易活动须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超越总经理批准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批准。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具有如下事项审批签署或授权代理人审批签署权限:

(一)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交易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二)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交易;

(三)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资产抵押;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包括签署销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等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五)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的各类合同、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固定资产投资、设备采购合同等),若属关联交易应符合关联交易有关规定。总经理可代表公司签署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

(六)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七)有关企业注册、股权投资、资产出售、资产抵押、提供担保等资本性合同,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经理签订;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该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合上述条款,应该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或虽未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但判断对公司影响重大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遵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进行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八条 对于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自行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亦应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和披露事宜。

第十条 在对重大交易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公司必须对拟交易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交易回报率、内部收益率、交易回收期、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交易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交易决策的各种分析。交易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交易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交易决策的参考。

第十一条 实施交易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交易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交易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交易项目应与交易对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如现金、股权、资产置换等)、支付期限或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的生效条件、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按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时,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交易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交易额大于被交易对方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交易对方溢价投入资本的,应根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交易。在签订交易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交易款或办理交易资产的移交;交易完成后,应取得被交易对方出具的交易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五条 交易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六条 交易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交易资产,对任何交易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交易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交易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交易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交易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除无记名交易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交易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如交易标的为对外投资,有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交易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交易对方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交易对方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交易分析报告。对交易对方拥有

控制权的,交易分析报告应包括交易对方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交易,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二十条 在处置交易之前,必须对拟处置交易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交易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交易的权限与批准实施交易的权限相同。

处置交易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交易各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交易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交易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时,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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