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 007684号)。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并将持续关注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措施,努力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9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于北方 陆文龙 冯晓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