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张家港海陆新能源有限公司收购宁夏汉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公司电站结构及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光伏领域业务得到进一步拓展,此次收购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审计、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关于出售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83.6%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完成业绩承诺且经营状况恶化,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的业绩,公司拟将持有的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83.6%股权转让给张家港信科诚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利于解决公司因江南集成产生的危机,保持原有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此次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请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于北方 陆文龙 冯晓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