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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治信息: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平治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在审阅有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文件。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通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经营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人员后,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四、关于2019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担保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2020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的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尽职尽责,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并且能够有效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等工作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指导,协助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考虑到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17亿元,并为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兆能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兆能”)申请的9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各项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被担保对象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稳定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深圳兆能的少数股东拟按其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确保担保的公平、对等。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时,董事郭庆回避表决。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事项依据充分,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事项。

独立董事:陈连勇 张轶男 冯雁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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