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周大生 |
保荐代表人姓名:沈杰 |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
保荐代表人姓名:何宽华 |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19年12月30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水平;关于防范内幕交易;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无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无 |
3.“三会”运作 | 无 | 无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无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无 |
6.关联交易 | 无 | 无 |
7.对外担保 | 无 | 无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无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无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无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无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股东股份锁定的承诺: (1)周氏投资、金大元承诺: 本公司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泰有投资承诺: 本合伙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Aurora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 | 是 | 不适用 |
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4)周宗文、周华珍、周飞鸣、卞凌、向钢、何小林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
2.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周氏投资、金大元、泰有投资承诺: ①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本公司/合伙企业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若上述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④本公司/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Aurora Investment Limited承诺: ①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②本公司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减持股票上一年度发行人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 ③若上述股票锁定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④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根据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⑤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 是 | 不适用 |
3.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周氏投资、实际控制人周宗文、周华珍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如下:“本公司/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 | 是 | 不适用 |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被确认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现有业务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本公司/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 本公司/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 ||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停止条件: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采取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二)发行人回购股份 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回购公司股份: 1、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公司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启动董事会会议程序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本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50%。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20%。
4、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下一年度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四)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份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以下情形时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增持公司股份:
1、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
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20%。
4、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自
公司领取税后薪酬及津贴总和的50%。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公告的10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敦促并确保该等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方面的相应承诺要求。报告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沈 杰 | 何宽华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