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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和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各子公司应将依法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再由相应部门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 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 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 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 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 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导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信息披露文本若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证券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订工作,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部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与实际控制人的联系,组织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应披露信息文件的准备及与公司的协调。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并将报告责任人姓名、职务、办公地点、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的记录、传送审核、签署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在董事会召开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送达,季度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2】日前送达;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四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根据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上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立即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且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项构成应披露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披露信息的文字起草工作,依据拟披露信息内容及要求拟定所需资料清单,提交相关部门,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各部门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收集有关信息并形成书面资料,经提供信息资料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拟定议案、通知、纪要、决议、公告及相关附件的初稿,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复核,复核后应签名确认。

(五)不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由董事长审核或授权董事会秘书审核。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在会议召开前的规定时间内送达公司董事审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及/或有关材料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及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

(六)所披露的信息经表决通过后,相关决议公告经董事会秘书签字后公开

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核过的信息披露文件报董事长审核,并抄送给公司各董事;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五)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若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上市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四章 保密措施及处罚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的价格。

在信息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上刊登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采访、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时,应事先索取调查、采访提纲,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接受调研、采访的应由证券部人员参加,对接受调研、采访活动予以记录,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当事方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第五十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业绩报告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推广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漏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对外宣传,广告、发出新闻稿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应事先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五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项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主动处理自己非法持有的股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据不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的,应当免除其职务,具体如

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免除相应董事、监事的职务;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免除其职务;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

(四)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证券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证券部】负责管理。

(一)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二)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由证券部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并经【董事长】批准后,证券部负责提供。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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