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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城A: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执行新修订的会计准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会计准则,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准则。

按照上述要求,公司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采用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修订后的新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公司将在编制 2020年度及各期间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公司在 2020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议了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据财政部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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