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要求境内上市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会[2017]22号文规定,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公司仍在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新收入准则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三)《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