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相关职责,现就审计委员会2019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2018年12月14日,徐应超先生和范维珍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辞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职务。2019日1月16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向星星女士为公司董事,余海宗先生为独立董事,并同时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
自2019日1月16日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余海宗先生、李映昆先生、向星星女士3名董事组成,其中余海宗先生、李映昆先生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备会计、审计专业资格的余海宗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二、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和通讯方式共召开了五次会议,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与治理层沟通函》。
2、2019年4月1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审计报告》、《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费用的议案》。
3、2019年4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4、2019年8月22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5、2019年10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听取了管理层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汇报以及年度审计工作的安排,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水平,认真审阅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完整、准确的,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估计变更,未发现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后,认真审阅了审计报告初稿,并与之进行了有效的沟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并认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认为其在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中,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严谨、独立、客观、公正的履行了审计职责,能针对公司内控薄弱部分提出改进建议,有效协助公司推进内控规范体系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经讨论研究后,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三)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报告,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相关整改要求以及管理建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
格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要求履行职责。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的调查,认为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其他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健全,能够全面覆盖总部所有部门及子公司。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未发现重大缺陷和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总体评价
2019年,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充分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2020年的工作中,审计委员会将更加恪尽职守,继续加强对公司各项审计工作的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