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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介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收入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并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收入计量标准发生改变,新收入准则需先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按照分摊至各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在履约时分别确认收入;

(4)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收入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本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说明、独立董事意见以及监事会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目前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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