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公司”)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新城市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事项进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4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4,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694.3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7,965.69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19年5月6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I104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相关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公司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总投资(万元) | 募集资金净额(万元) |
1 | 设计平台建设项目 | 16,698.70 | 16,698.70 |
2 | 创新发展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 22,722.13 | 21,123.09 |
3 |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 10,132.05 | 2,643.90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7,500.00 | 7,500.00 |
合计 | 57,052.88 | 47,965.69 |
二、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计划的情况
(一)设计平台建设项目
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是公司扩大业务覆盖范围,实现公司业务属地化,改善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项目,总投资16,698.70万元,主要用于分公司设计平台的新建和改扩建。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区域布局的需要,公司拟调整“设计平台建设项目”中部分设计平台的投入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投入计划调整前的情况
分类 | 分公司 | 建设周期(年)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改扩建的分公司 | 北京分公司 | 1年 | √ | ||
上海分公司 | 1年 | √ | |||
陕西分公司 | 1年 | √ | |||
南京分公司 | 1年 | √ | |||
厦门分公司 | 1年 | √ | |||
湖南分公司 | 1年 | √ | |||
成都分公司 | 1年 | √ | |||
新建的分公司 | 重庆分公司 | 1年 | √ | ||
湖北分公司 | 1年 | √ | |||
东北分公司 | 1年 | √ | |||
山东分公司 | 1年 | √ | |||
河南分公司 | 1年 | √ | |||
贵州分公司 | 1年 | √ | |||
江西分公司 | 1年 | √ | |||
广西分公司 | 1年 | √ | |||
浙江分公司 | 1年 | √ | |||
新疆分公司 | 1年 | √ |
(2)调整投入计划的具体内容
第一、为了提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效率,并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及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拟调整募投项目之“设计平台建设项目”中新建、改扩建分公司的具体实施地点,不局限于原计划中实施地点的范围,具体实施地点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确定。
第二、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设计平台建设项目”分公司建设周期为三年,分三批(每批一年)进行建设,公司拟调整该实施计划,根据业务实际需要,视情况调整部分设计平台的改扩建或新建的先后顺序。
三、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入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有利于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本次调整募投项目的投入计划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的表决情况以及审议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的议案》,同意此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使用计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未改变募集投资项目的投向、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是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进行的必要调整,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促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和项目的建设内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调整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募投项目和募资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的要求。根据相关规定,本次投入计划的调整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海通证券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设计平台建设项目)投入计划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王行健 方 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