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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对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环境及未来发展战略的需要,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东方精工《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年)》等法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该事项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规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制度,落实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风险。

(二)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变相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对外担保情况
担保对象名称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担保额度(万元人民币)实际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实际担保金额(万元人民币)担保类型担保期限截至报告期末是否履行完毕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荷兰东方2017年6月28日27,354.252017年8月10日27,354.25连带责任保证;36个月
荷兰东方2018年1月26日35,075.962018年2月12日35,075.96连带责任保证40个月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0;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62,430.21万元,占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4.39%。

2019年度公司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以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的形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们未发现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三、 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所编制的《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19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该事项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需求,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 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 关于聘任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及其执业历史,并结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总结评价,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能够深入理解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该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实施财务审计工作和内控审计工作相关资质条件和执业能力。公司聘任其为2020年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董事会做出的上述决议。该事项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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