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1 证券简称:东方精工 公告编号:2020-035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的原因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下称“新收入准则”),根据财政部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收入准则,并将自公司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3、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会计政策”)。
4、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中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将现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本公司将在2020年1月1日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不对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新旧准则转换产生的累计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执行上述新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s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