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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年度,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的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投资决策、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监督,对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监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一)2019年度,监事会成员列席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股东大会。

(二)2019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6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届次审议议案
12019 年 2 月 26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 2018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2019 年 4 月 1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 《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2018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 《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暨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2019 年 4 月 29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1、 《关于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十三次会议2、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42019 年 8 月 21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 《关于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3、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52019年10月30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62019 年 11 月 25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1、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2、 《关于公司拟实施重大资产出售的议案》 3、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5、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鼎晖瑞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鼎晖瑞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6、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7、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 8、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9、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评估机构的独立

二、监事会对2019年度运作情况总结

(一) 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对公司2019年度依法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2019年,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且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

行了诚信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 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2019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 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有效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去向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无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四) 检查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监督、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议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审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起到了较好的控制和防范作用,并得以有效执行,基本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编制的《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事会对评价报告无异议。

(六)检查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员管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严谨规范,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2019年,监事会诚信勤勉地履行监事会各项职责,依法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日常履职进行有效监督,积极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的合法性、合规性,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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