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604号”文核准,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摩高科”、“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不超过3,754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工作于2020年4月8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3,75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BEI MO GAO KE FRICTION MATERIAL CO., LTD.
注册资本:11,262.0000万元(发行前);15,016.00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王淑敏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B218室
经营范围:开发、销售摩擦材料及制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开发、销售航空刹车机轮及组件、飞机机轮刹车系统、飞机起落架及其零件;销售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产品设计;技术服务;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制造飞机着陆系统及航空部件(限分支机构经营);生产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民用航空器维修。(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民用航空器维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
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军、民两用航空航天飞行器起落架着陆系统及坦克装甲车辆、高速列车等高端装备刹车制动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军工领域高端装备制造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战略新兴产业。
(三)设立情况
本公司系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2016年3月1日,北摩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北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及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资产评估”)对公司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审计及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2月29日。
2016年5月20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90841号),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北摩有限账面净资产为32,812.56万元。
2016年5月31日,中联资产评估出具了《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6]第1341号),确认截至2016年2月29日北摩有限净资产评估价值为43,429.62万元。
2016年6月1日,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北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北摩有限全体31名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同意以2016年2月29日为改制基准日,将经立信会计师审计的北摩有限账面净资产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6年6月26日,北摩高科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同意对北摩有限进行整体改制,并同意将北摩有限净资产折合为北摩高科股本,共计折合股本10,000万股,每股1.00元,净资产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金,各发起人按照各自在北摩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
2016年9月1日,公司取得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17年度审计时,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部分会计处理进行了修订,使得股改基准日扣除专项储备后净资产增加3,768.60万元;2018年3月30日,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签署了《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发起人协议进行了补充修订。同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折股方案及相应资本公积数额的议案》。
设立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1 | 王淑敏 | 净资产折股 | 5,266.8162 | 52.6682 |
2 | 陈剑锋 | 净资产折股 | 1,976.4835 | 19.7648 |
3 | 鹰潭道信 | 净资产折股 | 500.0000 | 5.0000 |
4 | 嘉兴华控 | 净资产折股 | 400.0000 | 4.0000 |
5 | 刘扬 | 净资产折股 | 299.2392 | 2.9924 |
6 | 高昆 | 净资产折股 | 257.7229 | 2.5772 |
7 | 孙立秋 | 净资产折股 | 118.3993 | 1.1840 |
8 | 闫荣欣 | 净资产折股 | 112.5620 | 1.1256 |
9 | 张秋来 | 净资产折股 | 110.6440 | 1.1064 |
10 | 唐红英 | 净资产折股 | 109.2272 | 1.0923 |
11 | 天津今心 | 净资产折股 | 100.0000 | 1.0000 |
12 | 吴晓明 | 净资产折股 | 97.7010 | 0.9770 |
13 | 李荣立 | 净资产折股 | 96.5655 | 0.9657 |
14 | 夏青松 | 净资产折股 | 93.7825 | 0.9378 |
15 | 王影 | 净资产折股 | 87.5449 | 0.8755 |
16 | 唐君 | 净资产折股 | 73.8629 | 0.7386 |
17 | 冯华 | 净资产折股 | 38.2229 | 0.3822 |
18 | 常春 | 净资产折股 | 33.1265 | 0.3313 |
19 | 齐立忠 | 净资产折股 | 26.1359 | 0.2614 |
20 | 杨涛 | 净资产折股 | 25.4819 | 0.2548 |
21 | 李光宇 | 净资产折股 | 25.4819 | 0.2548 |
22 | 肖凯 | 净资产折股 | 25.4819 | 0.2548 |
23 | 郑聃 | 净资产折股 | 25.4819 | 0.2548 |
序号 | 股东名称 | 出资方式 | 持股数(万股) | 持股比例(%) |
24 | 杨昌坤 | 净资产折股 | 25.4819 | 0.2548 |
25 | 张晓红 | 净资产折股 | 25.4819 | 0.2548 |
26 | 张伟 | 净资产折股 | 12.7410 | 0.1274 |
27 | 吴润 | 净资产折股 | 12.7410 | 0.1274 |
28 | 刘晓华 | 净资产折股 | 12.7410 | 0.1274 |
29 | 彭向东 | 净资产折股 | 3.7359 | 0.0374 |
30 | 叶小平 | 净资产折股 | 3.5775 | 0.0358 |
31 | 刘俊杰 | 净资产折股 | 3.5358 | 0.0354 |
合计 | — | — | 10,000.0000 | 100.0000 |
项目 | 2019.12.31 | 2018.12.31 | 2017.12.31 |
流动资产合计 | 100,184.31 | 86,374.49 | 76,962.26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1,637.24 | 22,130.92 | 15,003.04 |
资产总计 | 131,821.55 | 108,505.41 | 91,965.30 |
流动负债合计 | 14,110.19 | 12,168.07 | 10,759.81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5,197.50 | 5,307.50 | 5,417.50 |
负债合计 | 19,307.69 | 17,475.57 | 16,177.31 |
股东权益合计 | 112,513.86 | 91,029.84 | 75,787.99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41,378.80 | 33,127.57 | 28,994.66 |
营业利润 | 24,794.85 | 17,630.84 | 12,471.75 |
利润总额 | 24,797.03 | 17,753.00 | 12,325.84 |
净利润 | 21,229.69 | 15,001.78 | 10,351.6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 20,875.01 | 14,715.85 | 10,318.77 |
项目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2017年度 |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4,858.16 | 11,803.25 | 672.00 |
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12,822.66 | -7,551.65 | -10,547.59 |
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 - | -1,091.76 | 22,778.97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 | -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035.50 | 3,159.84 | 12,903.38 |
项目 | 2019.12.31/2019年度 | 2018.12.31 /2018年度 | 2017.12.31 /2017年度 |
流动比率(倍) | 7.10 | 7.10 | 7.15 |
速动比率(倍) | 5.89 | 5.83 | 5.78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14.65% | 16.11% | 17.59%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25,804.77 | 18,364.77 | 12,985.30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 -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0.99 | 0.96 | 1.21 |
存货周转率(次) | 0.62 | 0.64 | 0.6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0.89% | 18.01% | 18.4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0.54% | 17.67% | 18.40% |
每股收益(元/股) | 1.89 | 1.33 | 1.00 |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1.32 | 1.05 | 0.06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 0.18 | 0.28 | 1.15 |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每股净资产(元/股) | 9.99 | 8.08 | 6.73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 | - |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每股面值: | 1.00元 |
发行股数: |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3,754.00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
每股发行价格: | 22.53元 |
市盈率: | 16.21倍(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本次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9.99元(按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12.65元(按照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市净率: | 1.7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5.4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本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378.6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 84,577.62万元 |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 77,408.13万元 |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税): | 保荐费、承销费4,787.41万元 审计、验资费683.96万元 律师费用896.23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660.38万元 印花税19.35万元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122.16万元 合计7,169.49万元 (注:发行费用总额与各项费用加总不等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承诺
除王淑敏外,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剑锋、刘扬、郑聃、闫荣欣、夏青松、张秋来、李荣立、杨昌坤、肖凯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除王淑敏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自然人股东陈剑锋、刘扬、郑聃、李荣立、杨昌坤、肖凯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其他股东
鹰潭道信、嘉兴华控、华控科工等11名机构股东和高昆、蔡荣军、孙立秋等20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淑敏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1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自然人股东陈剑锋、刘扬、郑聃、李荣立的减持意向
自然人股东陈剑锋、刘扬、郑聃、李荣立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12%,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3、机构股东嘉兴华控、华控科工的减持安排
公司机构股东嘉兴华控、华控科工承诺:对于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合伙企业将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通过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24个月内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本合伙企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如届时适用的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减持当时适用的规定减持。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北摩高科股本总额为15,016.0000万股,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占北摩高科发行后总股份的25.00%;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机构组织编制了本次申请文件,并据此出具本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和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遵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
事项 | 安排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应事先通知本保荐人,本保荐机构可派保荐代表人与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1)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1)指派保荐代表人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 (2)指派保荐代表人或聘请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主动信息跟踪和现场调查。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1)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以及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培训等,不得无故阻挠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关注,并进行相关业务的持续培训。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长江保荐认为: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同意担任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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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