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一条 |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 为明确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2 |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
3 | 第二十五条 |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 第二十五条 | 股东大会通知应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 | |
4 | 第二十六条 |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二十六条 | 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5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第三十六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6 | 第四十三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三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原因回购公司股份;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7 | 第四十七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第四十七条 |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