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
(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一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
2 | 第七条 |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 第七条 |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
3 | 第十七条 |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4 | 第三十七条 |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三十七条 |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