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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2020年4月)

(经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序号条款原规则条款修订后规则
1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七条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第七条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 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3第十七条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七条监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4第三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三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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