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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A: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0年4月)(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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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管理涉及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分析师;

(三)其他相关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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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八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第九条 为充分和投资者交流,公司设立的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沟通方式包括:

(一)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www.boe.com设立的“投资者关系”专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公司的公开电子信箱为web.master@boe.com.cn。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电子邮箱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

(三)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010-64318888转投资者热线,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所关心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指定“香港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所提供的已披露信息等资料,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将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考察、调研和座谈沟通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会为其工作提供资助。以上人员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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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相关的接待人员必须事前接受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机会。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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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统筹安排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投资者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调研过程。接受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包括:

(一)主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三)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与投资者、分析师等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拟订、修改与投资者关系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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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内建立信息沟通采集机制,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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