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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医疗: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公司2019年度有关材料,我们认为:2019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2,572.85万元。本年度对外担保对象、担保发生额均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运行、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也注意到,公司已经制定了2020年的内控工作计划,在保证已有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内控覆盖面,并持续完善和优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公司整体内控及风险管理水平。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与监督,不存在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的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意见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52,461,804.87元,净利润324,197,983.60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5,812,460.03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6.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5股。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关方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不存在超额或不足分配的情形。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0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理财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短期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40,000万元人民币(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循环使用额度)购买短期低风险保本型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授权期限为自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六、关于2020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和市场化的原则。该等价格定价原则与枝江农商行或公司向其他无关联第三方采购同等服务的定价相同,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与关联方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事项。

七、关于2020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以规避汇率或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与公司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公司已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加强了风险管理和控制。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八、关于2020年度商品期货交易方案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商品期货业务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开展的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商品期货业务内控管理制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业务,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

九、关于2019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额度授信、融资并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提供担保的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不超过180,846.95万元人民币的综合额度授信,并在综合额度授信额度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采用其他业务方式向银行融资,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授信、融资与担保相关协议和文件,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行业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各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

独立、谨慎审计原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拟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

因此我们同意拟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鉴证工作。

十一、关于投资建设奥美医疗疾控防护用品生产基地并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重大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规划作出的,是从公司长远利益出发所作出的决策。本项目将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延伸拓展,完善公司产品线。本项目的产成品预计将可通过公司现有渠道快速实现销售,将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销售端的竞争力。该投资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奥美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徐莉萍、陈仕国、蔡元庆、赵剑华

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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